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即使撇除民事請求人的頭部傷勢,考慮到民事請求人身體其他部位的受傷,治療帶來的痛苦及不便,以及最後造成傷殘率的嚴重程度、後遺症及因此承受著的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非財產損害賠償為澳門幣二十萬元的金額略低,應改判為澳門幣三十五萬元更為合適。
主題
中止計算期間
摘要
- 倘司法上訴人收到被訴行為通知後,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向被訴實體申請查閱卷宗,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其目的顯然是為了準備對相關行政行為提出申訴,故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10條之規定,自提出該請求之日起,中止計算提起申訴之期間。
- 即使對司法上訴人的代理人申請查閱卷宗之目的存在疑問,從保護訴諸法院這一基本權利角度出發,也應推定/視有關查閱之目的是為了準備對有關行政行為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