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 緩刑
1.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2.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3.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4.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量刑過重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詐騙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1.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為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這種懷疑必須是在形成心證之前就存在的,且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2. 被上訴判決依據疑罪從無原則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認為“未能排除嫌犯僅代表公司並按公司或上級指示收取有關按金的可能性”、“也未能排除財政狀況當時不太穩定的有關公司正正利用嫌犯離澳之機,將當初公司不應收取的按金的責任或現時僅以沒有相關記錄作為藉口,將有關問題全盤推卸在已離職返回香港的嫌犯身上的可能性”。
3. “未能排除的可能性”只能說明有這種可能存在,當證據指向存在某一事實的情況下,其他可能性的存在並不足以構成對某一事實真偽的合理及無法彌補的懷疑。
4.被上訴判決基於上述“未能排除的可能性”所得出的結論,似乎將嫌犯的個人行為和其任職公司的行為作了二元對立看待,並以可能性推翻實然性,導致沾上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假釋
根據判刑卷宗的已證事實,上訴人為澳門居民,本案中兩次以共犯方式觸犯以「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此類罪行屬暴力犯罪,不但對被害人、亦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均構成極嚴重的影響。
上訴人一而再所觸犯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屬於嚴重的罪行,其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對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因此,對有兩次嚴重暴力犯罪紀錄,且犯罪情節惡劣的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