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詐騙罪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被上訴判決一方面將“第一嫌犯分別夥同第二嫌犯及不知名人士,為獲得不正當利益,使用上述詭計,使被害人產生錯誤,造成被害人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爲”認定為已證事實,另一方面,在理由說明中指出證據不足以認定兩名嫌犯與他人使用有關會員卡中的積分兌領禮品或服務有關聯,不應認定二人參與他人的詐騙行為。可見,這一所認定的事實(並非只是犯罪主觀故意方面之判斷)與其認定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之間存在矛盾,而這一矛盾是不可補救的,不能依靠被上訴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予以克服,因此,被上訴判決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規定之瑕疵。
臨時居留許可
錯誤適用法律
無效行政行為
司法上訴的主體範圍
1.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所製定的《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主申請人獲批給的臨時居留權利可惠及當中第五條所規定的家團成員,而這些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權利取決於主申請人獲批的臨時居留權利。儘管如此,主申請人與其家團成員的親屬關係僅為臨時居留權利受惠主體延伸的法律依據,而非予主申請人批給臨時居留權的法律依據。因此,在主申請人及其受惠家團成員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程序中,如主申請人為繼續惠及其已離婚的配偶而就其婚姻狀況作出虛假陳述,誤導行政機關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且權利人已因作出虛假聲明而被刑事法院判罪判刑,則行政機關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c項,宣告臨時居留許可續期惠及主申請人的前配偶的部份無效和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1)項的規定,基於主申請人權利人有犯罪前科而取消其已批准臨時居留權利,但不應宣告主申請人及其惠及的全部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權利續期的行政行為全部內容無效。
2. 如行政行為的標的能分割和各分割部份各自針對不同的對象,而各對象均具有獨立法律人格和訴訟能力,則僅由其中一對象對行政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則即使上訴理由成立,也不能惠及其餘非為上訴人的行政行為的對象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