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1 600/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不足、在審理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摘要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對於做出適當的法律決定來說已獲得認定的事實不充分,也就是說,法院沒有查明做出正確裁判所必不可少的事實,而在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 條和第340 條規定的情況下,這些事實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狀限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加以調查。
      - 倘構成相關犯罪未遂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事實均獲得證實,不存在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有罪裁判的瑕疵。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1 7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審理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1 1020/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逃避責任罪

      摘要

      嫌犯的聲明,既是自我辯護,也是證據。上訴人作為嫌犯有權行使沉默權,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沉默權屬於法律賦予其行使辯護權的方式之一,且不會因沉默而受不利之後果。但是,嫌犯於審判聽證中行使沉默權,並不妨礙法官針對案中的其他證據加以綜合的分析判斷,並最終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同時,嫌犯不會因行使沉默權而受到“不利之後果”,亦不意味著法院不得作出對嫌犯不利的最終裁判。
      “嫌犯在庭審時保持沉默,沒有坦白認罪”這類表述,只有單純因嫌犯沉默而判處嚴重不適當、不適度的刑罰時,方構成對行使沉默權之錯誤理解和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1 569/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1 139/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