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收入能力喪失的賠償
- 延遲利息
1.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的傷患情況、接受治療的情況及期間承受的痛苦、康復的期間等所遭受的痛苦,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害人傷患情況、接受治療的情況及期間承受的痛苦、康復的期間等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定出澳門幣$1,500,000.00的賠償金略高,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1,000,000.00的金額較為適合。
2. 經綜合衡量上述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的受傷程度及其重大後遺症及因此而承受的痛苦和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害人裁定其遭受88%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定出澳門幣$1,500,000.00的賠償金適合,不需作出更改,亦並非為重覆賠償。
3.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而本院更改原審法院所裁定的賠償金額,相關延遲利息由本裁判書日期開始計算。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缺席審判聽證
- 協助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收留罪
- 第16/2021號法律收留罪
聲明異議人在申請中所提出的理由仍然是重複其在上訴狀中所提出的理由,而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聲明異議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原審判決中並不存在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缺席審判聽證”、“協助罪”、“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收留罪”及“第16/2021號法律收留罪”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