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中斷期間計算方法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不可申訴之日就是可提起申訴期間完結的翌日,即是2019年7月5日。
另一方面,按照《民法典》第272條及第289條的條文規定,在計算期間時,對用以起算期間之事實之發生日不予計算。
因此,被中斷的期間應由不可申訴之日的翌日,即2019年7月6日開始計算,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期間至2019年7月25日屆滿。亦即是說上訴人於2019年7月25日提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並未超逾時間,屬於適時。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假釋條件
上訴人是次是第三次入獄,須服在八個判刑卷宗因十二項犯罪所受領之徒刑,包括六項盜竊罪及六項違反禁止進入賭場命令之違令罪。
上訴人是次服刑期間雖然遵守獄規,表示感到後悔,但是,遵守獄規是服刑人須遵守的最基本的要求,上訴人的表現未能顯示出其從認識上和行為上均已經達至真實悔改的程度。同時,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性質、重複及嚴重程度,特別是六項盜竊罪,對於社會大眾來講,上訴人的改善仍不足以大幅度地修復其犯罪行爲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提前釋放上訴人,將令社會大眾感到不公平,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