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緩刑
1. 上訴人並非初犯,曾因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被判處三個月徒刑,暫緩二年執行,並被禁止駕駛為期一年。雖然上訴人被前科案件判處徒刑,且獲得緩刑機會,但其卻在緩刑期間屆滿不足半年即實施本案之犯罪行為,足以顯示其並沒有從過往的刑罰中汲取教訓。甚至,在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的同時,更觸犯一項「加重侮辱罪」且並未承認控罪,藉此,亦顯見上訴人漠視法律、守法意識之薄弱。
2. 僅就「醉酒駕駛罪」而言,醉酒駕駛行為長期屢禁不止,雖然相關行為的不法性一般,但是,對公共道路安全,特別是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帶來極大風險,嚴厲打擊、遏制該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之要求甚高。醉酒駕駛行為不僅對於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亦損害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期盼,其刑罰必須足夠反映事實的嚴重性,方能顯示法律對其行為的回應及修補由該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而重建人們的信心並警惕可能的行為人打消犯罪的念頭。
3. 透過分析上訴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及實施犯罪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法院無法作出對於上訴人將來之行為的有利預測;給予上訴人緩期執行相關刑罰,亦無法保障法益及無法穩定社會大眾對於懲罰犯罪的觀感或對社會法律制度的觀感。僅對事實作讉責及監禁作威嚇不足以及適當地實現懲罰的目的,原審法院裁定對上訴人處以實際徒刑,並無不當。
對外貿易法
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
在行政訴訟中,作為二審法院的上訴法院只能就一審法院判決是否有違法而犯錯方面作出審查,因此,不能審理未有向一審法院提出的和僅在二審上訴時方提出的問題,但屬依職審查者則不在此限。
假釋
1. 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2. 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時,不能孤立考慮被判刑者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被判刑者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3. 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時,應考慮被判刑者的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惡害是否已經得以適當程度予以消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即:是否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