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觸犯的罪行是一項「加重盜竊罪」及一項「詐騙罪」,上訴人與同伙在本澳作出入屋盜竊的犯罪行為,並取去屋內屬他人之現金、兩隻名錶及一隻戒指,有關財物價值逾鉅額之數,而上訴人及同夥得手後隨即前往押店將盜竊所得的一隻名錶成功典當換取金錢,繼而連同其餘現金及手錶等不法所得進行分贓,之後二人隨即返回內地,彼等的行為致使被害人遭受鉅額財產損失。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屬嚴重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相當嚴重的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犯罪要件、在審理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摘要
- 犯罪構成必須同時存在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倘原審法院在認定的事實中明確排除了相關的主觀要件,在欠缺主觀要件的情況下,不可能判處嫌犯罪名成立。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