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21 106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 違反不利益之禁止原則
      - 量刑
      - 《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規定:“如因有第四百條第二款各項所指之瑕疵而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則接收上訴之法院決定將卷宗移送,以便重新審判整個訴訟標的,或重新審判命令移送卷宗之裁判中具體指明之問題。”
      面對案件存在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各項所指之瑕疵,上訴法院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時,則移送重新審判,而上訴法院可以做出裁判時,應直接作出相應裁判。
      原則上,中級法院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然而,當原審法院出現上述瑕疵,特別是“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的情況,且根據卷宗全部證據不能得出上訴人作出被歸責事實之結論,而導致應予以開釋時,中級法院得直接予以改判。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21 228/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

      摘要

      一、 當被判刑者已服滿其刑期的三分之二,這並不一定意味其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人是否也同時符合了《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a項和b項所要求的情況。
      二、 上指b項的要求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以下一個前提要求:對被判刑者的假釋的批准一定不可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方面造成負面影響。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21 22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21 20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因實施毒品犯罪而服刑,是次為第二次入獄,上訴人過往具有長期吸食毒品的習慣,並曾因吸毒導致犯罪並服刑。上訴人目前的個人表現未見足夠穩定,尚不足以令法院相信上訴人已經具備自我約束能力、遠離毒品的誘惑、並能夠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生活。
      目前,在澳門觸犯毒品罪行的情況仍然嚴重,而且社會上吸毒行為出現越趨年輕化的情況,社會成員普遍難以接受以毒品荼毒他人的犯罪者獲得提前釋放。雖然上訴人因協助警方有利並獲得減輕刑罰,然而,其在服刑期間顯示出人格發展程度並未足夠和穩定,服刑期間並無重大悔改表現得以相當程度降低一般預防的要求,倘提前予以釋放,會動搖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21 902/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