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21 14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4/2021 21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過重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之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基於上訴人與前男友(未成年被害人的父親)及其家人的關係,上訴人明確知悉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發起襲擊之前,上訴人特意叫未成年被害人坐在其與死者(未成年被害人的母親)之間的位置;未成年被害人的傷勢雖不致造成生命危險,但割傷位於臉部及胸部,均屬嚴重威脅生命之身體部位,而且,左肩的穿刺傷證明其源自有目的的襲擊行為,而並非簡單的誤傷;根據死者(未成年被害人的母親)手背的擦拭物所檢出的DNA結果可以確定,未成年被害人曾受到死者(未成年被害人的母親)的一定程度的保護。
      可見,從上訴人相關犯罪動機出發,結合上訴人作出的犯罪行為之過程,未成年被害人之傷勢,足以認定上訴人針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了被指控的事實,僅因其自身之外的原因而未達至將未成年被害人殺害的結果。
      三、上訴人的智力屬於正常,並無精神病史,即使曾產生“被前男友毒害”的妄想而導致其下定報復殺人的決意,這一障礙不足以構成法定的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上訴人不具備《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之情節。
      四、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3/2021 218/2021/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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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沈黎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3/2021 235/2021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止效力
      主張事實及舉證責任

      摘要

      在中止效力保存措施程序中,聲請人必須就《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各項所要求的前提,履行主張事實和舉證責任,尋求向法院證明在具體個案中,存在能支持上述條文所要求的各要件均成立的具體事實,而不應被動地依賴法院依職權作出調查或期待法院要求其就主張事實和舉證方面的缺失作出補正。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沈黎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21 119/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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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