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規定之證據價值之衡量
- 《刑事訴訟法典》第321條第1款之調查證據原則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事訴訟法典》第62條第2款之放棄告訴權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規定,所有證據須在聽證中調查或審查,如基於未在聽證中調查或審查之任何證據而形成心證,可導致審判無效。這是審判的直接原則和辯論原則使然。
2.《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規定的證據價值衡量原則乃針對審判聽證行為而設,而非限定法官的任何決定行為。
3. 《刑事訴訟法典》第62條第2款規定的告訴人因已透過獨立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而等同於放棄告訴權,是可能妨礙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審查的問題,就該審判之先前問題,法院在可以立即作出審理的情況下,應立即作出審理及決定,並不取決於必須進行且完成聽證。
4. 在本案中,為決定上訴人是否有告訴權所需的要素,包括上訴人提起民事請求的時間、本案提起刑事告訴的時間、兩案是否涉及同一債權等,基於本案已有的證據資料,特別是本案控訴書內容、相關民事案件卷宗文件證明書,已足以供法庭作出判斷,並不存在不能立即作出決定、必須進行聽證的情況。
5. 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典》第321條第1款的規定,在聽證中,對於調查證據,法院有權判斷相關證據的重要性,並決定調查或審查對審判具重要性之證據,且根據該條第4款之規定,可駁回證據申請。
6. 支票存在兩個關係,一個是表面的支付關係,一個是基礎的債之關係;前者關係的存在建基於後者關係的存在,兩個關係不能絕對割斷。
權限、違反法律、自由裁量權
- 根據第85/84/M號法令第3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將其對有關公共部門全部或部分事務之執行權限授予各司長,或授予直屬於行政長官之各部門局長。
- 而透過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執行權限授予了運輸工務司司長,故此第17/2019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指的權限亦在上述授權的範圍之內。
- 司法上訴人雖然提出了當初出售獲補貼的房屋是因當時需要照顧孩子,未能工作,但倘沒有就此(不論在行政程序或本司法上訴程序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其陳述的屬實,那被訴實體便不能依法免除相關妨礙性要件。
- 在存有申請社會房屋的妨礙性要件的情況下,司法上訴人的申請被否決並沒有違反法律,更談不上濫用自由裁量權或絶對不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