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在一般預防方面,本案中上訴人為非本澳居民,觸犯了「黑社會罪」、「搶劫罪」、「持有禁用武器罪」及「殺人罪」,當中殺人罪的惡性極高,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均構成極嚴重的影響。對於人擁有生命權的法益乃刑法所保障的法益之首,生命的彌足珍貴不言而喻,因此,對此類犯罪的一般預防要求極高。
基於此,考慮到本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屬嚴重的暴力性質,而且被判刑人在服刑十多年後獲得假釋機會仍沒有好好珍惜,而案中亦無其他特殊且應予考慮的情節足以降低一般預防的要求,故此,法庭認為倘提早釋放上訴人將對法律的威懾力構成負面影響,不利於社會安寧及社會成員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基於此,法庭認為本案的狀況尚未符合一般預防的要件。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