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4/2021 24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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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4/2021 75/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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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4/2021 615/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紀律程序、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

      摘要

      - 不論紀律程序是基於什麼原因而提起,若當中同時涉及刑事犯罪行為,均可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28條第2款之規定。
      - 行政當局享有自由裁量權在法定處罰種類和相關幅度之內作出具體的紀律處分。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 倘司法上訴人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全和穩定,對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損害和打擊了行政當局的聲譽,對其作出撤職處分並沒有違反適度原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4/2021 23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一、由於罪犯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所表現的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
      二、假釋並不是刑罰的終結。它的最有效的作用就是在罪犯完全被釋放之前的一個過渡期讓罪犯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而完全的融入這個他將再次生活的社會。這種作用往往比讓罪犯完全的服完所判刑罰更為有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4/2021 184/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在一般預防方面,本案中上訴人為非本澳居民,觸犯了「黑社會罪」、「搶劫罪」、「持有禁用武器罪」及「殺人罪」,當中殺人罪的惡性極高,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均構成極嚴重的影響。對於人擁有生命權的法益乃刑法所保障的法益之首,生命的彌足珍貴不言而喻,因此,對此類犯罪的一般預防要求極高。
      基於此,考慮到本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屬嚴重的暴力性質,而且被判刑人在服刑十多年後獲得假釋機會仍沒有好好珍惜,而案中亦無其他特殊且應予考慮的情節足以降低一般預防的要求,故此,法庭認為倘提早釋放上訴人將對法律的威懾力構成負面影響,不利於社會安寧及社會成員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基於此,法庭認為本案的狀況尚未符合一般預防的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