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本次交通意外是由於作為一名謹慎的駕駛者,在欲左轉彎時,有義務確定其周邊,特別是左側無安全隱患。在發現安全隱患時,理應謹慎操作。然而,上訴人卻沒有這樣做,他在注意到在後方有車急至時仍進行左轉操作,並引致來車剎車不及撞到其所駕駛之車輛,上訴人對事故之發生顯然具有不可推卸的過失責任。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
- 違反證據合法性原則/《刑法典》第115條及117條
- 遺漏對證據之審理
- 疑罪從無原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兩名警員於庭審聽證中作出聲明,向法庭說明了在參與的案件調查工作過程中所得的證據,根據專業及其他客觀證據,給出調查結論。兩名警員的證言不是純粹個人確信之表述,也不是對事實之個人理解,更談不上簡單的個人臆測,這是警員的職責所在。刑事案件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調查結束之後,將所作之調查、調查之結果、獲查明之事實及所收集之證據送報檢察院或預審法官,待到審判聽證中,同樣,在有需要時,相關警員證人應向法院說明所作之調查工作、所收集的證據和調查結果,以便法院進一步對證據作出核實和審查。上訴人認為兩名警員證人的證言全部不應予以採納是其對《刑事訴訟法典》第115條及第117條作出的片面和擴張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