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事實前提錯誤
撤職處分
自由裁量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九條g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n項和第二百四十條c項所規定的撤職選擇屬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範圍內的事宜,原則上,若非在選項的決定有明顯和以令人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則法院不能對之進行審查。
主題
- 刑罰特別減輕/《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
- 量刑
摘要
1.《刑法典》第66條規定了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外的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
2.《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前提,即:在犯罪前、後或過程中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只有在符合了有關之實質前提下,法院須給予特別減輕刑罰;該法條第2款以舉例方式列出一些情節,該等情節是法院須考慮的情節,而非必須適用的情節。
3.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規定的情節為:行為人作出顯示真誠悔悟之行為,尤其係對造成之損害盡其所能作出彌補。明顯,其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明顯得以減輕;上訴人單純在現行犯下被拘留後認罪,不能明顯減輕其所作事實之不法性或其之罪過,不能構成特別減輕刑罰情節,最多於量刑時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一般量刑標準作出減輕處罰。
4.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