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法律定性 較輕生產和販賣罪
- 犯罪未遂
- 緩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部分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本案中,根據已證事實,兩名上訴人共同持有之“可卡因”的淨量為至少1.974克,即多達每日參考量的65.8倍,並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兩名上訴人的行為已符合構成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結合同一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的罪狀的主觀及客觀要件,並且彼等所持之毒品數量及質量均未顯示出其所實施的事實的不法性相當輕,以及卷宗亦沒有其他資料顯示可相當減輕其實施犯罪行為不法性的其他情節,因此並不存在改判為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的空間。
4. 根據本案已證事實,兩名上訴人向他人提供的毒品份量包括已向當晚場內的人士提供份量不詳的毒品“可卡因”及已吸食的份量,以及打算提供但仍未提供及打算吸食的淨含量至少1.974克的毒品“可卡因”。
兩名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已處於既遂狀態,而兩名上訴人所主張對於犯罪未遂的特別減輕亦無從說起。
5.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