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訴之利益、確認債權
摘要
- 《民事訴訟法典》第72條所指的訴之利益,是指根據澳門的訴訟法律規則而需要在澳門提起有關訴訟之利益,而不是因其他地區的訴訟法律制度和澳門的不同而需要在澳門提起訴訟的利益。
- 澳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澳門的訴訟規則行事,不需考慮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訴訟規則。
- 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和裁判,核心作用是為了解決糾紛爭議,並不是為了讓當事人拿去其他國家/地區作出審理和確認。
- 根據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原告欲透過訴訟確認的債權已存有執行名義,根本不需再去確認,因此不存在訴之利益。
- 本澳法院沒有責任因為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不承認相關的執行名義,而為此另外作出裁判去確認相關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