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詐騙罪
摘要
1. 兩名嫌犯沒有能力安排上述六名被害人在澳工作,亦從沒有為六名被害人成功申辦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第一嫌犯只是對第一被害人及第六被害人謊稱有能力為他們介紹及安排留澳工作,並以收取介紹費或手續費為名義,騙取欲來澳工作的外籍被害人;第二嫌犯只是對六名被害人謊稱有能力為他們介紹及安排留澳工作,並以收取介紹費或手續費為名義,騙取欲來澳工作的外籍被害人。
法院可以從上述事實中作出推論,上訴人實施了詭計以及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因此,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
2.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採信相關被害人的聲明,且相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事實上,兩名嫌犯沒有能力安排上述六名被害人在澳工作,亦從沒有為六名被害人成功申辦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第一嫌犯只是對第一被害人及第六被害人謊稱有能力為他們介紹及安排留澳工作,並以收取介紹費或手續費為名義,騙取欲來澳工作的外籍被害人;第二嫌犯只是對六名被害人謊稱有能力為他們介紹及安排留澳工作,並以收取介紹費或手續費為名義,騙取欲來澳工作的外籍被害人。
從上述事實中可以分析,上訴人的行為已經完全滿足了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