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提存的前提
存放的有效性
摘要
1. 債務人通過提存以履行債務及藉此解除其負債義務並非屬其任意為之以履行其債務的無條件選項。如債務人擬行使這一權利,必須主張及舉證證明以說服法院相信《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第一款就提存所要求的事實前提成立,方可通過存放所欠的金額以消滅債務。
2. 若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提存的事實前提和存放的金額是否足以消滅債務無爭議的話,那麼法院僅宣告提存有效,其法律效果為消滅債務關係和終止倘有的遲延利息計算。
3. 在提存訴訟程序中,若雙方(原告債權人及被告債務人)就債權的存在無爭議,且債務的金額已為終審判決確定者或根據終審判決屬可確定者,則提存的目的僅能讓債務人作全數清償的支付,而不應接受僅作部份支付,皆因此舉既不能產生消滅債務關係的目的,同時也違反禁止作出無效用行為的訴訟法基本原則。
4. 就何謂債務的全部,如涉及者屬金錢性質的債務,則必須包括債務人應支付的開支、利息或因遲延而須對債權人作出的損害賠償─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