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21 91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以兌換貨幣為由,要求被害人跟隨上訴人到上訴人所入住的酒店房間進行交易,在到達房間後,上訴人突然用左手按著被害人的臉部及右手箍著被害人的頸部,之後再使用腰帶捆綁被害人,繼而取走被害人手袋中的巨額現金,並將之據為己有,使被害人造成巨額的金錢損失,上訴人在犯罪後立即經關閘邊檢站返回內地,其犯罪行為故意程度甚高及守法意識薄弱。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21 921/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erro notório na apreciação da prova
      – art.o 400.o, n.o 2, alínea c), do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 despesas para reparação do motociclo danificado no acidente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21 882/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21 758/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1/2021 37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用作申請社會房屋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
      - 《刑法典》第243條a)項規定之“文件”
      - 偽造文件罪(《刑法典》第244條)
      - 詐騙罪(《刑法典》第211條)

      摘要

      1.並非所有文書均符合於《刑法典》第243條a項所定義的「文件」,其要求:
      - 文書之内容存在一“表示";
      - 該“表示"可被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所理解;
      - 上述“表示"係令人得以識別其由何人作出。
      - 且有關“表示"適合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
      2. 兩名被上訴人申請社會房屋,為此,向房屋局遞交「社會房屋申請表」及「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將其等的財產狀況填報於文書中,以供房屋局審核批准。
      3. 兩名被上訴人填寫及遞交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符合《刑法典》第243條a)項所規定之“文件”的定義。從下面三個方面考慮:
      1)首先,從「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的目的來看:
      兩名被上訴人提交「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目的並非單純的向有關當局作出財產申報,而是為了藉此獲得列入確定輪候名單、並最終獲批社會房屋的適當資格,牽涉著社會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社會房屋是政府設立的服務於偏低收入市民的公義性福利制度,屬於公共資源的一部分,每一位申請獲得社會房屋資格的申請者(家團),均應按規定如實申報財產狀況,同時也理所當然地相信其他申請者(家團)所提交的申報亦是謹慎的、真實可信的,否則,必將造成大眾對於社會房屋申報程序之嚴肅性、真實性的信任缺失,導致不公平、不公義的情況出現。在此意義上,「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的內容無疑屬於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且具有適合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的特性。
      雖然,有關當局在審查、分配社會房屋的過程中,會透過其他證據審查方式再次核實申請者(家團)所提交的文件,但是,政府部門履行職責的行為,並不改變申報文件的法律性質。重點在於,當事人如實申報財產狀況的法律義務,源於其對於獲得公共資源的期許,直接涉及公共利益,並不因政府部門嗣後還會進行核實而獲得免除,抑或即使不如實申報亦不會產生不利之法律後果。
      2)其次,從法律賦予相關“文件”的作用來看:
      兩名被上訴人作出有關行為時,適用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該行政法規已被於2019年8月19日公佈並於2020年8月19日生效的第17/2019號行政法規廢止)及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社會房屋申請規章》(該法規已被於2020年8月17日公佈並於2020年8月19日生效的第30/2020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所廢止。)
      當時生效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明確將「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列為“文件”,而且,透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以及各“文件”的審查,即可決定是否將申請人納入輪候名單,而該「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內容無疑是作出有關決定的具決定性作用之“文件”。
      現行的《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30/2020號行政法規)沒有將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作為獨立的須遞交的“文件”,而是將之納入申請書中,且明確規定了須提交的是家團成員的收入證明文件和家團成員的資產淨值證明文件。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家團成員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不再具備“文件”特性。
      3)從「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應聲明的內容來看:
      在「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當中,須聲明的不僅僅是位於澳門行政區內的、也包括位於澳門行政區外的,不但是銀行存款,還包括現金、珠寶、藝術品等,這些資產並非全部都是能夠出具證明的、行政當局有條件作出核查的資產,在此情況下,綜合社會房屋分配的目的、原則和程序的需要,我們不難得出本案的「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具備適合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的特性。
      4. 本案,兩名被上訴人為了申請社會房屋而向房屋局提交「社會房屋申請表」及「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社會房屋申請表」是申請社會房屋不可缺少的啟動文件,「收入及資產淨值聲明書」更是不可或缺且不允許有任何隱瞞的重要資料,屬於法律上重要之文件。兩名被上訴人意圖為自己獲得不正當利益,虛報財產狀況,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損害了文件作為證據在法律交易上的安全性及可信性,其等被控告為直接共同正犯、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因裁定罪名成立。
      5. 由於檢察院僅就案件之事實是否構成「偽造文件罪」而提出上訴,沒有涉及是否亦構成「詐騙罪」以及兩罪存在什麽情況的競合關係提出上訴,故此,基於上訴標的之限制,無需就此等問題作進一步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