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401/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問題
      自由心證原則
      直接原則
      善意原則
      飲食場所頂讓
      價金減少

      摘要

      1. 如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問題不服,可通過上訴的爭議機制,向上級法院提出重新審查卷宗內存有的證據及有作成記錄的庭上調查證據,從而請求上訴法院在認為原審法院評價證據時有犯錯者,可根據上訴法院自行評價證據的結論變更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問題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及第六百二十九條。
      2. 澳門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設定上訴機制的目的是讓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一審法院犯有程序上或實體上、事實或法律審判方面的錯誤為依據,請求上級法院介入以糾正一審法院因有錯誤而致不公的判決,藉此還當事人的一個公正的判決。
      3. 一審法院根據直接原則,通過審查附卷文件和庭上調查方式作出證據調查,在庭審直接和親身聽取各證人在其面前作證。因此,一審法院被視為最具條件評價和決定是否採信這些在庭上作出的證言,因此,若非一審法院在審查和調查證據時犯有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院不得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判決。
      4. 在訂定合同前的商議階段過程中,參予的主體均必須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按善意原則行事,否則須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5. 作為飲食場所頂讓行為的出讓人的原告,在商議頂讓事宜時,如曾故意就場所按牌照可接待的人數方面誤導被告,使被告誤信場所能接待較牌照所容許數目為多的客人而接受一定的頂讓價金,則被告有權在原告提起追償支付價金的訴訟的答辯中主張其應付的價金按衡平原則減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932/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434/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判決無效

      摘要

      連續犯方式判處違法行為並不改變相關違例的刑幅,但這一增加控罪卻無可避免影響上訴人的辯護策略。

      事實上,倘若上訴人提早知悉原審法院的意向,就可以在庭審階段就犯罪行為是否屬於多項輕微違反以及是否屬於連續犯的問題作出更深入的辯護和提出其主張。而綜觀整個庭審記錄,以至一審裁判書本身,都未能發現上訴人曾被通知存在增加控罪和法律定性變更的可能,不能為此問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防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742/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2/2022 12/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
      - 量刑

      摘要

      1.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適用特別減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實質性前提包括:
      1)犯罪行為人因己意而放棄犯罪活動,排除或相當程度地減輕其犯罪活動所引致的危險;或者,為排除或相當程度減輕其犯罪活動所引致的危險而作出認真努力;
      2)犯罪行為人對警方提供收集證據方面的具體的幫助,而相關證據對於識別其他犯罪人的身份或將之逮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尤其是涉及團體、組織或集團犯罪的情況。
      2. 關於犯罪行為人對警方提供收集證據方面的具體的幫助,有關證據應屬非常重要,能識別或促使逮捕具一定組織結構的販毒團夥的負責人,使有關組織可能被瓦解時,這些幫助才具有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
      3. 上訴人的合作的確令警方免於大量調查第一嫌犯真實身份的措施,對認別第一嫌犯的身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並沒有達到可能瓦解犯罪團夥的程度,其貢獻未至重要及決定性,不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之特別減輕的情節,但不妨礙在量刑時作為酌科刑罰中的單純減輕情節加以考慮。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