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假釋條件
上訴人用暴力手段強行奪去他人財物並將之據為己有。其犯罪的故意程度甚高,不法行為亦是嚴重,對社會秩序及安寧以及被害人的身心完整性和財產權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正向發展,但是,綜合考慮上訴人各方面因素,上訴人迄今為止的表現,尚不能消除其犯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 從犯
- 量刑
- 緩刑
1. “從犯”的行為實際上不能超出物質上或精神上的單純幫助。換言之,從犯只是為他人的行為提供幫助,但並不參與其中。
2. 上訴人在整個犯罪事實的實施過程中,已經不是簡單地應第一嫌犯的要求以“微信”聯繫被害人兌換貨幣。在第三次兌換貨幣時,如首兩次,仍由上訴人聯繫被害人兌換貨幣,上訴人在第一嫌犯收取到相關款項,並收到第一嫌犯指示要求上訴人以“微信”向被害人轉賬後,上訴人卻藉故離開,之後,第一嫌犯也找藉口離開,然後,迅速切斷與被害人的聯繫,可見,上訴人所作的事實已經完全超出了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而是參與實施了構成詐騙罪罪狀的事實。
3. 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4.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具體而言: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禁止入境
如利害關係人未能以合理理由解釋在短時間內,多次往返澳門及中國內地和為此使用分別用作過境澳門往其他地區的旅遊證件和只僅用作前往港澳的《往來港澳通行証》,則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可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禁止其在一定時間內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通常居住地、合法性原則、善意及無私原則、受羈束的行政活動
- 司法上訴人作為“法律顧問”,我們不認為其工作性質必須長期留在內地工作,即使有時需要和內地官員作出一些交流溝通工作。司法上訴人完全可以居於澳門,有需要時再返回內地作出該等溝通工作。
- 在此前提下,當司法上訴人於2015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留澳天數分別只有5、0、7及3天,被訴行為認定其沒有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繼而不批准相關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是正確的,沒有任何錯誤,更沒有違反合法性原則。
- 在已確定司法上訴人沒有以澳門為通常居住地的情況下,被訴實體必須依法不批准其及其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續期申請,相關決定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間,屬受羈束(限定)的行政活動,因此善意和無私原則並不適用於該類別的行政活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