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4/2021 46/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借據、舉證責任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452條第1款之規定,“一人僅以單方意思表示許諾作出一項給付或承認一項債務,但未指明原因者,債權人無須證明基礎關係;在出現完全反證前該基礎關係推定存在”。
      - 在持有被執行人簽署相關借據的前提下,應由被執行人去提出及舉證相關借據內容不符合事實。申言之,應由被執行人舉證相關債務的不存在,而非由執行人在已持有執行名義的前提下,仍需舉證相關債務的存在。
      - 在上述前提下,倘沒有證實被執行人僅是遵照老板的指示去借款,並將款項交給了其朋友,只能認定借款人為被執行人本人,故其有還款的義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4/2021 27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為非澳門居民,其三次在公共巴士上做出盜竊犯罪行為。上訴人的行為對澳門國際旅遊城市之形象、對本澳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嚴重損害了市民及旅客出行的安全感。
      上訴人迄今為止的表現,特別是,仍缺乏得以彰顯其真心悔改之重大表現,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此,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故此,上訴人亦不符合假釋必需的一般預防之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4/2021 27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4/2021 92/2021-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4/2021 78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使用僞造文件罪
      - 假貨幣轉手罪
      - 連續犯
      - 量刑

      摘要

      1. 根據澳門刑法就連續犯問題所採納的主流學說,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並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換言之,由於行為人在第二次的犯罪行為的過錯程度均在相應的「外在情況」出現下,得到相當的減輕,故基於實質公平原則和過錯原則,應以連續犯論處。
      2. 本案涉及的相關行爲,是一次提款行為即構成一項犯罪?其中的多次行爲,是構成連續犯,抑或一個犯罪?不能簡單以銀行卡的數目為準,亦不能以提款次數為準,應該根據具體案情,查看嫌犯犯罪故意的獨立性和整體性,以及是否存在得以相當程度降低行為人罪過程度的外在因素。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刑法典》第29條規定所追求的實質公平原則和過錯原則。
      3. 具體本案之犯罪形態,不礙乎3種情況:
      1) 同一張銀行卡,在一個自動櫃員機提款之後,轉到另外一個自動櫃員機提款;
      2) 同一張銀行卡,在同一個自動櫃員機連續取款,有成功提款,也有基於不同原因提款不成功的情況;
      3) 在同一自動櫃員機,以二張或以上不同的銀行卡提款。
      第1)種情況,顯見,行為人在一個自動櫃員機提款之後,無論是否成功提現,其轉至另外一個自動櫃員機,其犯意已經是一個全新的犯意,外在的因素也已經完全不同,即使是相鄰的兩部相鄰的自動櫃員機,更何況位於不同街道的自動櫃員機。此時,行爲人使用同一張卡,但卻在不同的自動櫃員機提款,一個行為應是一項犯罪。
      第2)種情況,行為人使用同一張卡,在同一個自動櫃員機連續取款,有成功提款,也有基於不同原因提款不成功的情況。我們看到,行為人確實每次提款都意圖提取一個明確金額,也有將銀行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和輸入密碼等行爲,客觀上是一連串獨立的行爲,然而,從其連續之動作可見,在主觀方面,嫌犯的目的是提取最大化現金。可以說嫌犯透過數次行爲意圖獲得一縂金額,這樣,應認定為嫌犯僅具備一個犯意,以一罪論處。因此,這一使用同一張銀行卡、在同一地點、利用同一部自動櫃員機、連續提取款項的行爲,非屬連續犯,而是一項犯罪。
      第3)種情況,在同一自動櫃員機,以二張以上不同的銀行卡提款。這種情況,雖然存在外在便利因素,然而,行為人以不同的銀行卡提取現金,每個行為均具備完全獨立的全新的犯意,有別於在同一個買賣關係中使用不同的銀行卡付款之行為,因此,並不存在得以明顯降低行為人罪過程度的外在誘因,不屬於連續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