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1/2021 84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從犯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的參與亦不應視為從犯,因為從犯本身不直接參與犯罪,但在明知對方犯罪意圖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換言之,從犯並不掌握犯罪計劃的關鍵,明顯地,依據本案的狀況和情節,上訴人掌握犯罪計劃,並不屬於從犯。

      2. 上訴人所觸犯的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被害人的財產。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確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1/2021 24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上訴人質疑原審法院以兩名觸犯「作虛假之證言罪」之證人的證言為基礎,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被指控之犯罪行為,屬於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事實上,上訴人是強調證人證言的部分不實內容而全盤否定其證言的法律效力,從而質疑原審法院對於事實的認定,以表達其對合議庭所認定之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而質疑法官客觀、符合邏輯及職業準則的心證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3.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4. 是否具備給予緩刑所需的有利因素,需綜合考察當事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情節等多種因素,而不僅僅局限於犯罪情節之輕重。
      5. 一項或多項以前的判刑之存在並不先驗地阻礙給予緩刑。只要從卷宗中得出對嫌犯有利之預測結論,仍得給予緩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1/2021 1125/2020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決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裁決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21 722/2020-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21 932/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