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21 102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21 92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21 89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21 83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先後在四個卷宗中被判刑,首三次被判刑分別是因觸犯了一項「非法再入境罪」、一項「使用他人文件罪」、一項「非法再入境罪」,而最後一次被判刑是因觸犯一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和一項「非法再入境罪」。
      上訴人為非澳門居民,其觸犯的三項「非法再入境罪」之犯罪行為,目前仍然屢禁不止;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罪」亦同樣高發;一項「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事由因小事爭吵,上訴人以用刀毀容的方式傷害被害人,情節和手段惡劣,須嚴厲譴責。上訴人的該等罪行對澳門出入境管理秩序、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寧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是對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的嚴重的負面衝擊。
      綜合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迄今為止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雖然上訴人服刑期間人格有正面演變,但是,並不足以消除其對社會所帶來的惡害,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21 636/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