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假釋
上訴人與同案另一被判刑人駕船運載三名內地居民,以不經出入境檢查站的方式進入澳門,上訴人在案中負責駕駛船隻,其犯罪故意程度不低以及守法意識薄弱。
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屬嚴重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相當嚴重的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假釋
上訴人與他人合謀及分工合作,多次利用他人提供的偽造信用卡在本澳不同商戶交易消費,導致商戶及發卡機構蒙受損失,危害到被害人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寧,其不法性及故意程度甚高,守法意識薄弱。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
-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第17條第1款3)項的規範精神在於防範有人利用自身的商業企業,為他人騙取資助,而不是限制正常的商業企業轉讓。
- 如果受益人本人使用了其獲批資助款項——以該等款項購買和裝置具有環保節能效益的產品與設備,而且嚴格遵守了其申請時之承諾及批給決定(decisão da concessão)的要求,那麼,即使受益人之後頂讓裝置這些產品與設備的企業,他不符合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第17條第1款第3)項確立的前提;除非能夠證明他的使用只是幌子,實質是幫他人騙取公帑(例如,相關產品與設備的實際使用者,其自身不具備受益人的法定要件),或者從中漁利。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及在刑事起訴法庭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尤其是跟蹤監視及上訴人手提電話通訊紀錄分析,再結合其他嫌犯及偷渡人士的證言,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