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附隨問題、法律上不存在、合同責任賠償、債權人代位債務人
摘要
- 當原告請求宣告預約買賣合同無效/法律上不存在,沒有同時將合同名義上的預約出售人列為被告,導致出現被訴正當性不足的問題,倘其核心訴訟請求是行使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的權利,那被訴正當性不足並不妨礙法院將相關無效/法律上不存在的問題當作附隨問題(《民事訴訟法典》第26條)來審理,繼而審理原告的核心請求是否成立。
- 倘在最初的預約買賣合同或其後的解除合同協議,其中一方主體從沒有參與其中,亦不知悉有關事宜,是他人假冒其簽名而作出,那不論預約買賣合同或解除合同協議均是法律上不存在的,不產生任何效力。
- 當給予的賠償是合同責任的賠償,而該合同責任在法律上並不存在,那就不能以合同責任名義獲得相關賠償,應返還以該名義所收取的賠償。
- 當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但沒有行使,以及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時,根據《民法典》第601條之規定,債權人可行使相關的代位權利。
主題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即使撇除民事請求人的頭部傷勢,考慮到民事請求人身體其他部位的受傷,治療帶來的痛苦及不便,以及最後造成傷殘率的嚴重程度、後遺症及因此承受著的影響,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非財產損害賠償為澳門幣二十萬元的金額略低,應改判為澳門幣三十五萬元更為合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