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何偉寧製作。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原審法院根據卷宗現有證據,不予採信上訴人所講述的事實版本,因此,原審法院未能認定上訴人已向嫌犯還款,及沒有認定嫌犯擅自使用上述授權書將單位出售的事實,並不存在任何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2.嫌犯所扣除的款項、利息金額是多少是對審理本案標的極其重要,尤其是為嫌犯的行為作出法律定性重要事實根據。然而,在事實認定中,原審法院卻沒有查明相關事實。
基於此,原審法院在沒有查明是否存有嫌犯及輔助人所爭論的返租以及其金額亦沒有查明相關貸款的利息為多少。因此,原審判決存在了查明事實的漏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主題
-「協助罪」之罪數
- 量刑
摘要
1. 「協助罪」侵害的法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制安全和預防及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之制度。
2. 「協助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具主觀故意;為第6/2004號法律第2條規定的人士非法進入澳門提供協助;協助的方式包括運輸或安排運輸、提供物質支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3. 針對每一名非法入境者,協助者均形成一個犯罪故意。協助者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非法進入澳門,即對相關法益構成一次侵害。因此,行為人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非法入境澳門,即構成一項「協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