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3.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假釋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在本澳任職維修工人的期間在工作地點製作假鈔,並將有關假鈔當作真鈔在市面上使用,其行為嚴重危害到社會的安寧,對貨幣之正常流通及市民的財產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其不法性及故意程度甚高,守法意識薄弱。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連續犯追訴時效、量刑
- 根據《刑法典》第111條第2款b)項之規定,連續犯的追訴時效自作出最後行為之日起計算。
- 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而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廢止緩刑
- 倘上訴人非初犯,在相關判決確定後僅2個月的時間內,再次實施同類型的犯罪,顯示其守法意識薄弱,未能從被判處的刑罰當中吸取教訓,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而達到,故原審法院廢止其緩刑並沒有任何錯誤,應予以維持。
無權/濫用代理
- 根據《民法典》第251條規定,“代理人按其被賦予之權限以被代理人之名義所作之法律行為,在被代理人之權利義務範圍內產生效力”。
- 倘沒有任何存在無權代理或濫用代理的事實,應根據上述規定,認定由被執行人/異議人的代理人作出的借款行為,在被執行人/異議人的權利義務範圍內產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