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1/2021 1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1/2021 101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詐騙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非剝奪自由刑罰和剝奪自由刑罰的選擇
      - 量刑
      - 緩刑

      摘要

      上訴人與其他涉案嫌疑人達成協議,分工合作,上訴人依據其他嫌疑人的計劃,透過快速展示所謂“港幣鈔票”的伎倆,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在未能清楚點算相關港幣鈔票的前提下即完成了人民幣轉賬。上訴人為自己或其他涉案嫌疑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欺騙被害人,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人民幣玖萬零玖佰元。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1/2021 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

      摘要

      任何一個量刑因素均不是單純及單獨地決定刑罰份量多寡的因素。法院在量刑時,須一併綜合考慮所有的量刑情節因素,在經整體考慮之基礎上決定刑罰份量。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1/2021 1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1/2021 1081/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