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雖然本案未能尋回被盜竊的物品,故未能對有價物進行鑑定以評估物品的價值。然而,被害人在庭上清楚指出保險箱內失竊的物品及有關的價值,合共價值約513,724.1澳門元,單是港幣、人民幣及其他外幣現金合計已達196,224.1元。另一方面,原審合議庭對上述事實的認定並非僅建基於被害人聲明這一單一證據,而是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分析後得出的確信。
- 量刑
- 緩刑
1. 本案中,上訴人為初犯,認罪,而亦已作出全數賠償,獲得特別減輕刑罰,雖然其行為不法程度和故意程度均屬高,涉案金額為相當巨額,具有相當的刑罰必要性,但三年徒刑的量刑超出了上訴人的罪過程度。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符合同一法典第201條第1款及第67條第1款a)項及b)項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之情節,判處三年徒刑,量刑略為過重,本院認為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的量刑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
2. 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確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