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裁判書製作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上訴標的
駁回上訴
摘要
上訴標的必須是被上訴裁判有作決定的問題,否則應基於欠缺標的而予以駁回。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欠缺證據、詐騙罪、連續犯、從犯、量刑過重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上訴人利用虛假的貨物交易文件去騙取銀行的貸款,相關行為毫無疑問構成《刑法典》第211條所規定和處罰的詐騙罪。
- 根據《刑法典》第29條第2款之規定,只有存在外在誘因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的罪過時,才構成一連續犯。
- 倘從已證事實可知上訴人在相關犯罪行為的角色並非僅是提供物質或精神上之幫助者,而是擔任著一個主參與者的角色,與其他嫌犯分工合作,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原審法院對其按共犯論處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 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而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 首次犯罪並非必然的刑罰減輕情節,僅是在具體量刑時的綜合考慮因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