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巨額詐騙和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本澳常見犯罪,上訴人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節嚴重,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4項a)款、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被判處三年三個月徒刑;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3項、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詐騙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量刑只是相關刑幅的大約七分之一和三分之一,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
2. 上訴人刑罰過重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主題
附加刑之緩期執行
摘要
鑑於嫌犯是一名職業司機,嫌犯一直以來沒有觸犯嚴重的交通違例,今次屬初犯,有悔意及知錯,“停牌”肯定迫使嫌犯放棄現有職業,在符合第3/2007號法律第109條第1款所定要件之前提下(可接納的理由),應給予緩期執行中止駕駛執照之附加刑,為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