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428/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648/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87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證人(偷渡者)有被上訴人的電話號碼且在(2019年10月2日晚上)欲離開澳門返回內地時主動致電後者、證人(偷渡者)在之前偷渡上岸的地點等候與接應者會合,由此,並不能直接及必然地推導出被上訴人於較早前二日(即2019年9月30日晚至同年10月1日凌晨)駕船協助證人(偷渡者)入境澳門的結論。
      三、根據卷宗顯示之資料,綜合考察被上訴人的聲明、證人(偷渡者)的聲明筆錄以及其他各證人的證言、扣押物、書證及其他證據,除了證人(偷渡者)聲明之孤證外,並無其他證據與證人(偷渡者)的聲明相印證,原審法院在存有合理疑問的情況下,認為無法充分而確定地認定被上訴人於2019年9月30日晚上至同年10月1日凌晨實施了被指控的「協助罪」罪行之事實,並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117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973/2019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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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