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無履行協議及違約金
摘要
I – 無論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之合同屬何種性質(買賣兼勞務合同、或承攬合同、或承攬與買賣混合合同),如果被告因為無履行協議中雙方所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間而被起訴,在答辯時亦無否定有關協議的存在及原告已執行有關協議內容,亦無對原告所主張之具體事實提出爭執,原審法庭將這些主要事實視為既證事實並無不妥。加上卷宗內有原告與被告之通訊記錄(電子郵件),被告在回覆時多次承諾於一定期間按合同付款,但最終並無履行承諾,這足以證實被告違約。
II – 在上訴時,如被告被推翻原審法庭對具體事實之認定,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之制度,否則上訴庭應駁回對事實審所提出之上訴。
III – 根據兩份合同內第6條第4款之規定,每逾期一天付款,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金0.3%作為違約金,被告對此提出反對,認為該項違約金不合理,請求根據《民法典》第801條作出縮減。如以每日0.3%的違約金計算,一年,相當於年利率109.5%,遠超《民法典》第1073條第2款中為消費借貸訂立的違約金限制,根據同法典第799條第2款的規定,應視雙方訂定的違約金條款屬補償性違約金,參照第1073條中為消費借貸訂定補償性違約金的限制,法律訂明不得約定超逾法定利息5倍的違約金條款,法庭現決定將違約金減縮為以被告實際拖欠的工程款為基礎,並以法定利率三倍計算的遲延利息。由於被告在上訴內並無對此問題提出上訴,上訴庭不對此作出審理(見《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