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經分析載於卷宗內有關上訴人及涉案人“FRIEND”的whatsapp通訊紀錄,在有關對話中,只有提及協助收取包裹的內容以及一些日常對話,完全沒有提及任何涉及毒品或者毒品交易的內容,例如數量、種類等(連疑似的對話,似乎也沒有)、亦沒有談及存有任何報酬;況且,根據whatsapp對話及郵局收件的相關調查,上訴人於收到郵局之收件通知後以工作為由沒有立即前往郵局取件,更向郵件職員詢問可否由第三人領取。上訴人這不着急提取郵件的態度並不符合收取毒品郵包人士所應該有的着急的態度。雖然,涉案人士“FRIEND”表現緊張着緊,但是他人的緊張態度並不能亦不應推斷上訴人對郵包內藏有毒品的認知。
訴之撤回
請求之捨棄
上訴的功能
根據現行民事上訴制度,上訴的功能是應上訴人的請求,由上訴法院審查原審法院在事實和法律問題上有否犯錯,繼而視乎審查結果,裁決維持原判或廢止原判。若裁判廢止原判,則視乎情況取代原審法院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