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之「偽造文件罪」
- 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3款之「使用偽造文件罪」
- 刑事追訴時效
在沒有事實顯示上訴人知悉或做出具體客觀的偽造事實的情況下,單單是其將通行證、相片和個人身份資料交予他人辦證,並不足證明其參與偽造相關的非本地勞工身份咭。
- 量刑
- 緩刑
1.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
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状况、實施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及藉此維護社會所保障的法益。
簡言之,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
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1.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是指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2. 「為賭博之高利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毋庸贅言地,行為人本人沒有獲得財產利益並不能成為其逃避相關刑事處罰的合理有效的依據。
3.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雖然上訴人並非親身出現在案發現場,但其透過電話指示原第二嫌犯等涉案嫌疑人與被害人商談借貸條件、向被害人借出款項用於賭博並於被害人賭博過程中抽取利息,符合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並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為賭博之高利貸罪」的主觀、客觀要件,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在庭審上觀看關於交通意外的錄影
發回重審
1.《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在本案中,從原審判決書的內容可見,原審庭是尤其是分析了在庭審上觀看過的錄影光碟內容後,對涉及交通意外成因的爭議事實作出了判斷的。但由於原審庭在涉及交通意外成因方面的事實審結果因明顯忽略了錄影視頻內容所顯示的細節、而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上訴庭決定把本案部份爭議事實發回初級法院由全新的合議庭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