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20 933/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作出兩項「相當巨額之詐騙罪」及兩項「偽造文件罪」的犯罪行為。上訴人的行為不但對相關被害人造成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害,亦對澳門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帶來的負面影響大,上訴人迄今為止的表現,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20 77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罪數

      摘要

      1. 雖然未發現證人C與兩嫌犯有電話紀錄,但是證人C於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筆錄中表示,其是次是透過他人安排下乘船偷渡進入澳門的,聲稱中介告知其在岸後會有人接應並將其帶到D酒店。證人C表示在下船後不久便被海關截獲,沒有看到接應的人。從上述證據中可以分析,證人需要等待他人接應,而兩上訴人則是到有關地點接應偷渡人士。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本案中,兩名上訴人負責在澳門登岸地點附近視察,以及接應運載偷渡人士的船隻及登岸的非法偷渡人士E及C,兩上訴人容許二名中國內地地居民上岸的一刻起,實質上代表著兩上訴人已經產生了兩個犯罪決意,應以二項罪行作出判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20 636/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20 96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以直接共犯方式觸犯一項「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一項「脅迫罪」。
      上訴人雖然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雖有正向發展,然而,綜合考慮上訴人各方面因素,特別是上訴人所作犯罪事實之情節,其“知法犯法”的程度,犯罪的原因,對自己犯罪行為的認識,確實,尚不足以令法院相信其能自我約束、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另外,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嚴重,其目前的改過情況並不能大幅度降低普遍預防的要求,社會成員普遍對該類形式和手段的犯罪十分痛恨並且難以接受和原諒,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

      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目前仍不宜批准上訴人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20 1314/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是否明顯有錯誤
      - 暫緩執行刑罰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罪」在主觀罪過方面,僅要求行為人具有“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意圖,而不要求一定要真的產生損失或獲得利益;此外,損失及利益亦非僅僅局限於財產性之損失或利益。
      3. 上訴人過關進入澳門時,向警員出示他人身份證,更將有關證件持證人的名字聲報為自己的姓名,已經構成逃避警方的一般“邊境監控”措施。
      4. 綜合考量上訴人的人格、犯罪情節、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可以發現,上訴人沒有珍惜曾經獲得的緩刑機會而改過自新,沒有從過往的刑罰中吸取教訓;同時,上訴人的守法意識低,對其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缺乏重視,對自己的行為缺乏約束。鑒於此,實在難以令人相信給予上訴人緩刑,其會約束自己日後的行為,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並重新納入社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