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中級法院第368/2014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
3.必須強調,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4.上訴人於設有讓先符號的調頭車道上,作出從兩車之間駛出的操作時,應留意左方來車及理應遵守讓先的規則。雖然左線的車輛作出讓上訴人切線的示意,但並不因此排除上訴人履行對於其他車輛的讓先及謹慎駕駛義務;在附近車輛的體積對視線造成障礙的情況下,上訴人由巴士及私家車之間駛出,更應當謹慎駕駛,確認行車路線的安全狀況,而不能以附近車輛妨礙其視線為藉口尋求免責。
假釋
上訴人為非澳門居民,其與他人有預謀、有準備地實施犯罪,做出透過攀爬維修大廈外墻之棚架入室盜竊及行騙的犯罪行為,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極大。上訴人在服刑期間雖有正面發展,但是,其迄今爲止的表現,不足以相當大的程度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故此,上訴人亦不符合假釋必需的普遍預防之要求。
彌補權、賠償責任
- 倘遇難人是違反原來的工作安全措施要求,沒有使用救生繩的情況下前往棚架,最後不幸失足墜下死亡,其死亡是和其沒有遵守僱主制定的安全措施有直接因果關係,故符合第40/95/M號法令第1條所規定的不給予彌補權的情況。
- 《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中的W51項特別條款所指的關於樓宇建造和拆卸的業務/職業應包括外墻更改工程,理由在於外墻更改必然需拆卸部分或全部原有的建築,然後再全新作出建造,從而達到更改的目的。此外,兩者均存在高空作業的可能性,且需搭建棚架才能完成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