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觸犯兩項非法再入境罪、一項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該等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對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特別是,相關行為所帶來的非法勞工問題和對本澳就業市場的衝擊,嚴重擾亂居民的正常生活,須嚴厲打擊及遏制該等犯罪。雖然上訴人為了改善自己和家庭的經濟狀況而做出有關事實,但是,亦不能過度姑息。
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迄今為止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不宜批准上訴人假釋。
主題
說明理由、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
摘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刑罰被宣告消滅並不妨礙行政當局以司法上訴人的犯罪前科屬嚴重及可譴責而作出禁止其進入本澳的決定。而有關決定屬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範圍,故相關決定只有在出現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
- 在司法上訴人的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秩序)之間,被訴實體以後者作為優先考慮因素的做法並無任何可指責之處,因此,不存在違反適度原則之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