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0 40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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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0 346/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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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0 707/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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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0 728/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0 711/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故意 量刑

      摘要

      雖然聲明異議人指出,其在柬埔寨時已認為有關攜帶的物品很有可能是毒品,但其在應第二嫌犯要求,在協助第二嫌犯的前題下,以或然故意方式觸犯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然而,上述理據只是聲明異議人的辯解。
      本院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聲明異議人A(第一嫌犯)及B(第二嫌犯)為賺取每人二千美元的報酬,在境外販毒集團的安排下,將毒品帶入澳門交他人出售圖利。兩名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共同協議及分工合作,故意實施上述行為。兩名嫌犯知悉上述物質的毒品性質及特徵,仍故意將該等物品帶進澳門,以便轉交他人出售圖利,且兩名嫌犯所持有的上述毒品“海洛因”的淨量遠超過法定每日參考用量0.25克的五倍。從上述事實中可以總結出,聲明異議人的故意與作為共犯的第二嫌犯是相同的。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聲明異議人將毒品帶入澳門境內的作案方式,毒品的種類及份量,聲明異議人犯罪行為的不法性以及本澳社會預防跨境販毒罪的迫切性,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有利及不利的情況,原審對聲明異議人判處十一年的量刑是適合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