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減輕處分原則、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
摘要
- 從《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6條第2款條文可見,立法者並沒有強制要求在存有特別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處分必須調低一個等級;立法者僅表示可以適用較低之處分等級。
- 行政當局享有自由裁量權在法定處罰種類和相關幅度之內作出具體的紀律處分。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 倘司法上訴人的違紀行為是基於嚴重過失而作出,且相關違紀行為亦令巿民對行政當局產生了負面的觀感,30日的停職處分並沒有違反適度原則。
主題
-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部分禁止駕駛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摘要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條規定:“如有可接納的理由,法院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六個月至二年”。該法律沒有禁止法院規定被處罰者在暫緩執行附加刑期間須履行一定義務或遵守一定行為規則,得根據《刑法典》第124條規定補充適用該法典第49條和50條之規定。
然而,無論是稱作暫緩執行的“條件”抑或“限制”,法院規定的暫緩執行附加刑期間“須履行一定義務”或“須遵守一定行為規則”,均是允許的,只要相關的“條件”/“限制”沒有變相造成全面的禁止駕駛,否則,法院之決定便陷入了自我否定或自相矛盾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