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21 16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為非澳門居民,在澳門實施欺詐性賭博及詐騙行為,其行為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特別是,私設賭場進行欺詐性賭博犯罪,更直接傷害澳門博彩業之正常運作,對澳門的經濟秩序、社會治安帶來嚴重衝擊,一般預防的要求高。
      上訴人等之犯罪分工細緻,犯罪過程經精心設計,且上訴人在犯罪計劃和實施方面均具主導作用,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人格發展方面雖有正向變化,但其迄今爲止的表現,仍不足以相當大的程度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21 156/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傳喚、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普通保全措施

      摘要

      - 第14/2017號法律並沒有規定由誰(例如主席)代表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在此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76條第2款之規定,傳喚任一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成員即可,不需傳喚所有管理機關成員。
      - 立法者透過增加罷免管理機關成員決議的法定份額及不容許在罷免在任管理機關成員前選出新管理機關,是希望增加管理機關成員在相關任期內的稳定性,方便彼等履行職責,避免輕易出現對分層建築物公共部分管理權的糾紛。
      - 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和基於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下,增選管理機關成員原則上並不違法,但有關增選必須有合理的理由說明及需要,且增加的人數不能超過原來管理機關成員的人數。
      - 倘在已證事實中並沒有事實顯示存有相關的損害,而聲請人在上訴中並沒有就事實認定層面提出任何爭執,便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341條第1款所要求的第2個要件,故決議效力中止保全措施並不成立。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之規定,普通保全措施僅在特定保全措施不適用的情況下才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21 6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因己意放棄犯罪之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過重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僅憑上訴人與上線之涉案嫌疑人之間XX聯絡的隻言片語,並不能充分而確實地佐證上訴人“其已在主觀上放棄進行有關的不法活動”;之所以案發當時未在其身上發現用於販售的毒品,原因在於司警人員在上訴人與第二嫌犯交收毒品前便將其等截獲,憑此,完全無法佐證上訴人未參與被指控之毒品犯罪。相反,縱觀卷宗資料,並依照一般經驗法則,上訴人於案發時在酒店門外與第二嫌犯會合,恰恰足以證明其並未“因己意而放棄從事有關的不法活動”,而是繼續參與其中。
      三、原審法院於被上訴判決中適當闡述了對證據之分析,體現了自由心證的形成,不存在任何違反常理、邏輯和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之情形,不沾有上訴人指稱之“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四、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原審法院已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21 215/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21 144/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簽發空頭支票問題對澳門社會經濟和法律秩序帶來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上訴人在實施本次犯罪時已有多宗判刑紀錄,且亦觸犯相同罪行,但上訴人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並且再次觸犯相同的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往判決的處刑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次犯罪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