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未能嚴格約束自己,四次違反獄規,可見,其尚沒有內心深處之反省,遵紀守法意識仍然薄弱,法院難以合理預期上訴人在獲釋後能以負責任的生活方式重返社會及不再犯罪。
上訴人五年多服刑期間的表現仍未見其人格有較大的正面發展,而且,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本澳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嚴重衝擊了市民安居樂業之樸素期望,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上訴人尚未符合假釋之實質要件。
主題
特別減輕 彌補及返還 自首
摘要
本案中,事實上第二被害人被詐騙之錢款及金器已大部分被發現及將會歸還被害人,但這主要原因是警方適時地抓獲了各嫌犯,並起獲了彼等詐騙之錢款及金器。因此,此情節不應視為彼等真誠悔悟、主動對造成之損害作出彌補。未符合《刑法典》第201條的規定。
上訴人A、B及C對詐騙第二被害人的行為向警方作出的自認,可以歸類於明顯減少了彼等的刑罰必要性,可被視為《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