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強烈跡象、適度原則、自由裁量權
- “強烈跡象”為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應理解為“發生某一特定事實的迹象,從中可合理地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施了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大於否定,或者說,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形成嫌疑人更有可能實施了該行為、而不是沒有實施該行為的心證。這裡並不要求刑事裁判中的肯定性或真確性。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 倘相關違法行為對澳門的主要經濟產業(博彩業)造成負面影響,禁止司法上訴人入境3年之決定不存有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
法定證據
事實問題
法律問題
輔助生育
Praeter legis
1. 在訴訟程序中待查明的對象均是一假設已發生的具體事實。為查明事實真相,法院必須借助一些包含着或乘載着能直接或間接肯定或否定這些待查明的事實的訊息的載體。通過審視、檢驗或其他方法解讀這些載體所含的訊息,並憑這些訊息以便直接肯定或否定待證事實,或結合經驗法則和常理引為推理出該事實有發生或沒有發生。這些可被利用作為直接顯示事實有否發生或作為推理事實有否發生的訊息,我們在訴訟法稱之為證據。
2.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所指的公文書,僅對在其內容中被提及的由公共當局作出的事實、以及製作公文書的公共實體在文書中記載的其親身認知的事實方有完全證明力。
3. 在私法所規範的活動中,凡屬於praeter legis的行為,即所謂法外的行為,既不受或仍未受法律規範,故不能視之屬違法或不法
4. 事實審不能認定被告提供的服務為不法的肯定性表述和斷定彼等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先獲審批才能提供的結論性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