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過期失效
- 善意原則
- 阻礙失效之原因(《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3條)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並不重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應被宣告失效。這屬於過期失效。
二、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違反。
三、上訴人為了證明行政當局令其產生了合理期望而提出的行政當局的所作行為,特別是有條件地核准上訴人所遞交的計劃以及承諾將基於其單方面決定的用途變更而修改批給合同的行為,絕不可能構成澳門特區對上訴人任何權利(例如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後利用土地的權利)的承認,也不能妨礙因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
四、不存在《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所規定的阻礙失效之原因。
五、《基本法》第103條所規定的對所有權的保護應“依法”進行。
六、必須注意本案中相關租賃批給所具有的臨時性,這一性質在批給轉為確定之前一直維持,因此獲批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具有臨時性。
七、不能接受的是:在《基本法》所規定的保護之下,在土地租賃期限過後,不論批給是否續期,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都繼續受到保護。因為按照邏輯和法律,這些權利在最初租賃期限過後所受到的保護,總是取決於根據續期時生效的法律而作出的相關批給的續期,正如《基本法》第120條第二部分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續批土地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印花稅
- 不動產買賣的廢止或解除
雙方當事人透過協議廢止或解除不動產買賣,不會引致已繳付的印花稅被退還,即使導致解除的原因是相關轉移行為的無效亦然。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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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留許可
- 家庭團聚
- 夫妻不共同居住
夫妻雙方都在澳門居住,但卻在沒有可予考慮之原因的情況下不共同居住,這構成不批准基於家庭團聚而批出的居留許可之續期的理由。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