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20 90/202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因結果而加重之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被害人之死亡
      “結果加重犯”
      故意及過失
      刑法定性
      “微不足道的動機”
      刑罰

      摘要

      一、在被稱為“結果加重犯”或“因結果而加重”的犯罪中,通常共同存在以下三項根本要素:
      - 一項以“故意”方式實施的“基本犯罪”;
      - 一項以“過失”方式被歸責的、比原本意圖實施的犯罪更為嚴重(因此已超出故意的範疇)的“結果(犯罪)”;以及
      - 以上兩項犯罪的“結合”。
      二、必不可少的是在“行為人的行為”與其“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繫”(即客觀歸責),同時該結果還必須能夠(按照澳門《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以“過失”的方式被歸責予犯罪的行為人。
      所有刑罰都必須以一項具體的過錯作為其價值規範上的支撐,即“無過不罰”。
      三、實施犯罪的動機(完全)是“無來由”、“無足輕重”而且“不成比例”的,已構成澳門《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微不足道之動機”這一加重情節。

      決定

      - 上訴部分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20 51/202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部分勝訴.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20 45/202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交通意外
      (刑事程序中的)附帶民事請求
      喪失工作能力
      醫學鑑定
      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依職權審理
      發回重審

      摘要

      一、“醫學鑑定”並不是為了能夠認定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因其遭受的傷害而“喪失工作能力”所不可或缺的證據方法。
      二、但如果“認定”了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喪失了工作能力”,卻沒有清楚及理據充分地解釋這一“認定”的理由,也沒有具體說明這一“無能力”的“程度”(是部分無能力還是絕對無能力,是暫時無能力還是長期無能力),那麼就無法就所要求的“工資損失”和“非財產損害”賠償作出適當的裁決。
      三、這樣所作的裁判便存有“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而由於這是一項須依職權審理的瑕疵,但卻不可由發現該瑕疵的上訴法院予以補正,因此只能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決定

      - 將案件發回重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20 78/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20 9/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