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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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 司法上訴
- 拒絕註冊商標的新理由
- 在司法上訴中對立當事人的責任
- 沒有載於行政決定中的拒絕註冊的理由
- 未對拒絕註冊商標的其中一項理由提出司法爭訟
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所指的對立當事人在向民事法庭所提起的司法上訴(《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中,有責任在答辯或回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第1款)中以補充的方式提出行政決定中所沒有載明的拒絕註冊的其他理由,以應對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的情況,並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及第2款中的相應部分。這是為了使法官在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時能夠審理該新事宜。
二、當拒絕註冊商標的理由有兩個(A和B)而利害關係人僅針對其中的一項(A)提出司法上訴時,不論作為上訴之基礎的理據(A)是否成立,該上訴都註定敗訴,而被質疑的行為也因未被質疑的那項理據(B)而得以維持。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決定批准註冊第N/XXXXX號商標的部分,第一審法院的決定繼續有效,但僅限於其中涉及不正當競爭這項拒絕註冊之理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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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倍定金
- 遲延利息
- 構成遲延之時
- 自傳喚參與訴訟之日起支付遲延利息負擔過重
- 濫用權利
一、在因未履行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而須返還雙倍定金的情況下,應在通過司法或非司法方式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後,就雙倍定金支付遲延利息,除非債務人本人阻止催告,在此情況下,視其於按正常情況可受催告之日被催告。
二、如被告沒有主張並證明延誤取得終局裁判的原因在於原告的爭訟行為拖慢了訴訟程序的進行,從而使得法院無法快速地作出對被告造成較輕負擔的裁判,那麼,即使相關訴訟拖延了13年才作出終局裁判,也不能適用濫用權利的制度去認定自傳喚參與訴訟之日起支付遲延利息所造成的負擔過重。
合議庭裁定:
A) 駁回向評議會提出的聲明異議;
B)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