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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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局內部規章》第17條之違法性
- 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
- 特別規章
- 內部規章
一、《司法警察局內部規章》第17條中規定司法警察局行政工作人員有義務保持其手提電話每天24小時可接通,並盡快回覆所收到的信息的部分,違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則下的法律先置原則,因而屬違法。
二、原則上,含有涉及(勞工、軍人、被拘禁人員、被收容人員、註冊學生的)組織關係的內部規定的特別規章,如果對所涉及人士作為個人而擁有的主體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則應被視為外部規章,基於該等規章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接受司法審查。
三、內部規章不能在法律或者行政長官的行政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限制或影響其職員的權利和自由。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並撤銷被上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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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法律及規章
- 印花稅
-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
- 財政局局長
- 訴願
- 司法上訴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理由成立,並:
A)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 (一)項的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如下統一司法見解: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B) 就案件標的而言,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第一審法院以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司法上訴的批示。
- 行為人吸食麻醉藥品或單純為供個人吸食而持有麻醉藥品
- 每日參考用量
一、如今,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的規定,如行為人(為供個人吸食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載於該法律所附的每日用量參考表,且數量超過該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則行為人吸食麻醉藥品或單純為供個人吸食而持有麻醉藥品的行為受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所規定之刑罰的處罰。
二、按照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及第1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前提,是經考慮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植物、物質或製劑的質量或數量等情節,顯示相關事實的不法性相當輕微。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