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起訴狀不當
若完全欠缺與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有關的訴因,即完全沒有指出眾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哪怕是結論性的事實-以及在不法事實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某種因果關係,而且也沒有指出是哪些事實造成了損害,則起訴狀屬不當。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工作收入補貼
- 限定性行為
一、(財政局局長)在第6/2008號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程序中作出的決定性行政行為,受該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法律前提的約束。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不當得利
- 正當原因
如果原告所作的以取得一間擬成立的公司的股份為目的且通過合同所約定的給付沒有得到被告的回應,那麼它是有正當原因的,因此不存在不當得利,但不排除有可能存在合同的不履行。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損害
- 長期無能力
- 收入能力的喪失
- 喪失收入能力之賠償金額的計算
- 衡平
- 非財產損害
一、因長期部分或完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是可以獲得賠償的,即使受害人仍保持受傷前所賺取的薪酬亦然。
二、在計算因長期部分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賠償時,法院應當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根據該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三、可獲賠償的非財產損害是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賠償金額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將15%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訂為180,000.00澳門元(拾捌萬澳門元),將非財產損害賠償訂為200,000.00澳門元(貳拾萬澳門元)。
- 不批准居留許可的續期
- 有強烈迹象顯示利害關係人曾實施任何犯罪
- 自由裁量權
- 適度原則
一、法院沒有權限判斷不批准上訴人的在澳臨時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是否與導致不批准其許可之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成比例,也不能假設當法律賦予法院該職責時,法院又是否會作出同樣的決定,這是一個專屬由行政當局所作出的考量。
二、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否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三、只要滿足了第4/2003號法律第4條第2款(三)項規定的前提(有強烈迹象顯示曾實施任何犯罪),便可以此為由不批准居留許可的續期。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