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 精神損失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要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具體且詳細地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三、在精神損失方面,聲請人應提出證據證明該損失的嚴重性,以便法院就是否存在由執行行政行為所導致的真正損失以及該損失是否巨大或嚴重到需要法律保護的程度而難以彌補作出應有的判斷。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紀律程序
撤職處分
治安警察局警員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適度原則
一、對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中所規定的行為只能科處撤職處分。
二、在法定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科處紀律處分不受司法審查,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一般原則的情況,如違反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
三、僅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 上訴勝訴.
第三人異議
既決案件
效力
個人財產
一、既決案件的強制力在對當事人產生直接效力的同時,還對第三人具有間接效力。
重要的是辨別就已形成既決案件的裁判而言,這些第三人是“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人”,還是“法律上無關的人”。
二、如果就爭議關係所作的司法裁決在對第三人生效時,會對他們造成“法律上的損害”,使他們所擁有的權利的自身存在被削減或無效,那麼第三人就是“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人”。
而如果所作的判決對第三人並不造成任何法律上的損害,但有可能對他們造成“事實或經濟上的損害”,那麼他們就是“法律上無關的人”。
三、如果取得某獨立單位的權利是通過使用“異議人自己的錢”而產生的,那麼認定它具有異議人“個人財產”的性質是恰當的。
- 上訴敗訴.
專利的延伸申請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提交申請的期間(《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31條)
計算(澳門《民法典》第272條)
一、(經12月13日第97/99/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31條所指的“專利的延伸申請”應在該條第2款所指的“作出相應公布後之三個月內 ”提出。
二、在計算該“期間”時,同時適用澳門《民法典》第272條b項和c項的規定,根據這兩項規定,上述“公布”的發生之日不計算在內,相關期間僅從翌日開始,並於第三個月中與該日對應之日屆滿。
- 上訴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