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租賃批給合同失效
- 勒遷
- 權限的授予
- 行政長官
- 運輸工務司司長
一、8月11日第85/84/M號法令第3條在法律秩序中生效。
二、行政長官透過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該等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其中包括土地整治的領域,因此現行《土地法》第179條第1款(一)項規定的權限也被授予司長。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以具體及詳盡的方式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不能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予以表述。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欠缺理由說明
- 善意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
- 臨時批給的續期
- 《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 114 條及第 115 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說明理由可以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二、屬限定性行為的情況下,如未能於批給期間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則行政當局有義務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三、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還有公正原則、適度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違反。
四、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確立了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則,前提是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本案不屬於例外)。
五、在土地的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以及臨時批給失效方面,法律的規定十分清晰,不論承批人是否存有過錯,故此行政當局有義務宣告批給失效。
六、《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被排除,不能中止或延長土地的批給期間。
七、在因土地租賃期間屆滿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情況中,看不到有任何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之處,特別是其中第6條、第103條及第120條的規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 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中對事實事宜的更改
- 再次調查證據
- 推斷
- 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一、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存在一種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只能通過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其中一項瑕疵的方式去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
二、中級法院依職權可以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瑕疵作出審理,這樣就可以審理事實事宜,尤其是為了得出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結論。但是,只要沒有申請《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第1款所規定的再次調查證據,中級法院便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根據上述規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三、不論是否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其中一項瑕疵,原則上,中級法院都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在不改變它的前提下,從中作出推斷。
四、中級法院只能基於不能被第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所審查的證據推翻的案卷中的資料,尤其是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材料,去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
五、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即常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另一方面,有關瑕疵必須是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與一般經驗法則的結合。
案卷所載資料首先包括被上訴裁判本身,此外還包括被上訴法院在就事實事宜的裁判說明理由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337條和第338條的規定所使用或可以使用的卷宗內所附文件,以及審判聽證的記錄文件。
- 合議庭裁定各上訴被受理的部分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撤銷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並認定了相關事實的部分,以及裁定第一審裁判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的部分;裁定三名被告被指控以共同正犯及未遂方式觸犯的1(壹)項《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和g項、第21條第2款c項以及第6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殺人罪的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