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商標
- 司法上訴
- 拒絕註冊商標的新理由
- 在司法上訴中對立當事人的責任
- 沒有載於行政決定中的拒絕註冊的理由
- 未對拒絕註冊商標的其中一項理由提出司法爭訟
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所指的對立當事人在向民事法庭所提起的司法上訴(《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中,有責任在答辯或回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第1款)中以補充的方式提出行政決定中所沒有載明的拒絕註冊的其他理由,以應對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的情況,並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及第2款中的相應部分。這是為了使法官在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時能夠審理該新事宜。
二、當拒絕註冊商標的理由有兩個(A和B)而利害關係人僅針對其中的一項(A)提出司法上訴時,不論作為上訴之基礎的理據(A)是否成立,該上訴都註定敗訴,而被質疑的行為也因未被質疑的那項理據(B)而得以維持。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決定批准註冊第N/XXXXX號商標的部分,第一審法院的決定繼續有效,但僅限於其中涉及不正當競爭這項拒絕註冊之理據的部分。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雙倍定金
- 遲延利息
- 構成遲延之時
- 自傳喚參與訴訟之日起支付遲延利息負擔過重
- 濫用權利
一、在因未履行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而須返還雙倍定金的情況下,應在通過司法或非司法方式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後,就雙倍定金支付遲延利息,除非債務人本人阻止催告,在此情況下,視其於按正常情況可受催告之日被催告。
二、如被告沒有主張並證明延誤取得終局裁判的原因在於原告的爭訟行為拖慢了訴訟程序的進行,從而使得法院無法快速地作出對被告造成較輕負擔的裁判,那麼,即使相關訴訟拖延了13年才作出終局裁判,也不能適用濫用權利的制度去認定自傳喚參與訴訟之日起支付遲延利息所造成的負擔過重。
合議庭裁定:
A) 駁回向評議會提出的聲明異議;
B) 上訴敗訴。
- 過期失效
- 善意原則
- 阻礙失效之原因(《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3條)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並不重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應被宣告失效。這屬於過期失效。
二、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違反。
三、上訴人為了證明行政當局令其產生了合理期望而提出的行政當局的所作行為,特別是宣稱將基於其單方面決定的用途變更而修改批給合同的行為,絕不可能構成澳門特區對上訴人任何權利(例如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後利用土地的權利)的承認,也不能妨礙因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
四、不存在《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所規定的阻礙失效之原因。
五、《基本法》第103條所規定的對所有權的保護應“依法”進行。
六、必須注意本案中相關租賃批給所具有的臨時性,這一性質在批給轉為確定之前一直維持,因此獲批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具有臨時性。
七、不能接受的是:在《基本法》所規定的保護之下,在土地租賃期限過後,不論批給是否續期,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都繼續受到保護。因為按照邏輯和法律,這些權利在最初租賃期限過後所受到的保護,總是取決於根據續期時生效的法律而作出的相關批給的續期,正如《基本法》第120條第二部分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續批土地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