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商標
- 司法上訴
- 拒絕註冊商標的新理由
- 在司法上訴中對立當事人的責任
- 沒有載於行政決定中的拒絕註冊的理由
- 未對拒絕註冊商標的其中一項理由提出司法爭訟
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所指的對立當事人在向民事法庭所提起的司法上訴(《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中,有責任在答辯或回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第1款)中以補充的方式提出行政決定中所沒有載明的拒絕註冊的其他理由,以應對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的情況,並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及第2款中的相應部分。這是為了使法官在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時能夠審理該新事宜。
二、當拒絕註冊商標的理由有兩個(A和B)而利害關係人僅針對其中的一項(A)提出司法上訴時,不論作為上訴之基礎的理據(A)是否成立,該上訴都註定敗訴,而被質疑的行為也因未被質疑的那項理據(B)而得以維持。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決定批准註冊第N/XXXXX號商標的部分,第一審法院的決定繼續有效,但僅限於其中涉及不正當競爭這項拒絕註冊之理據的部分。
- 禁止進入澳門特區
- 強烈跡象
- 刑事無罪判決
一、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第2款(一)項結合第4/2003號法律第4條第2款(三)項的規定,非本地居民因存有強烈跡象顯示曾實施或預備實施任何犯罪,可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
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相關證據不足以確定無疑地證明被告觸犯了被指控之罪行而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裁定被告無罪,並非表示不存在被告參與有關犯罪的“強烈跡象”,這是採取禁止入境措施的前提。
三、與此完全不同的情況是法院認定上訴人未作出相關犯罪事實。
四、在以證據不足以及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為依據裁定被告無罪的情況下,無罪判決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9條第1款所規定的推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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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
- 不動產買賣的廢止或解除
雙方當事人透過協議廢止或解除不動產買賣,不會引致已繳付的印花稅被退還,即使導致解除的原因是相關轉移行為的無效亦然。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