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職權裁定補償
-《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1款c項和第2款
- 辯論原則和獲得公正程序之權利原則
檢察院只就兩項詐騙罪提起控訴,且沒有人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在此情況下,裁定兩被告控罪不成立的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在其以假定存在之違約為由,基於檢察院的控訴書內未載明且合議庭裁判也根本未予認定的事實,判處兩被告支付一定金額時-便違反了辯論原則和獲得公正程序之權利的原則,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1款c項和第2款的規定,因為兩被告未曾有機會就違約作出辯駁,提出延訴抗辯或永久抗辯,也沒有機會為反駁那些他們在判決書中才獲悉自己被指控的事實而列舉證人。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撤銷初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中就賠償問題作出決定的部分。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
- 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且不成比例之損失
一、是否會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指在具體情況下行政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理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作具體分析。
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即使法院不認為已具備第1款b項所指之要件,如符合其餘要件,且立即執行有關行為會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而不成比例之損失,則仍得准許中止該行為之效力。
三、為了能夠宣告中止效力,聲請人有責任具體指出並證明所謂的嚴重而不成比例的損失。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要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具體且詳細地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量刑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合議庭駁回聲明異議。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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