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再審上訴
- 新事實或證據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
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
A)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本合議庭訂定如下對各級法院具有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
B)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C) 命令履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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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局內部規章》第17條之違法性
- 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
- 特別規章
- 內部規章
一、《司法警察局內部規章》第17條中規定司法警察局行政工作人員有義務保持其手提電話每天24小時可接通,並盡快回覆所收到的信息的部分,違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則下的法律先置原則,因而屬違法。
二、原則上,含有涉及(勞工、軍人、被拘禁人員、被收容人員、註冊學生的)組織關係的內部規定的特別規章,如果對所涉及人士作為個人而擁有的主體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則應被視為外部規章,基於該等規章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接受司法審查。
三、內部規章不能在法律或者行政長官的行政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限制或影響其職員的權利和自由。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並撤銷被上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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