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9/2019 82/2016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
      - 在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中對事實事宜的更改
      - 再次調查證據
      - 推斷
      - 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一、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存在一種針對事實事宜的上訴,只能通過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其中一項瑕疵的方式去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
      二、中級法院依職權可以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瑕疵作出審理,這樣就可以審理事實事宜,尤其是為了得出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結論。但是,只要沒有申請《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第1款所規定的再次調查證據,中級法院便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根據上述規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三、不論是否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其中一項瑕疵,原則上,中級法院都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只能在不改變它的前提下,從中作出推斷。
      四、中級法院只能基於不能被第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所審查的證據推翻的案卷中的資料,尤其是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材料,去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
      五、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即常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另一方面,有關瑕疵必須是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與一般經驗法則的結合。
      案卷所載資料首先包括被上訴裁判本身,此外還包括被上訴法院在就事實事宜的裁判說明理由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337條和第338條的規定所使用或可以使用的卷宗內所附文件,以及審判聽證的記錄文件。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各上訴被受理的部分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撤銷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並認定了相關事實的部分,以及裁定第一審裁判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的部分;裁定三名被告被指控以共同正犯及未遂方式觸犯的1(壹)項《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和g項、第21條第2款c項以及第6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殺人罪的罪名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9 84/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時效期間之開始
      -《民法典》第299條
      - 濫用權利
      - 依職權審理

      摘要

      一、在《民法典》第299條的適用範圍內,時效期間的開始是以客觀方式計算的,與權利人何時獲悉其權利無關。
      二、濫用權利屬於一個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即便僅在上訴中提出仍須作出審理。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維持清理批示-判決所作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9 26/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謀求公共利益原則
      - 善意原則和平等原則
      - 過期失效
      - 《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

      摘要

      一、在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情況中,看不到有任何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之處,特別是其中第6條、第103條及第120條的規定。
      二、未顯示出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4條所規定的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因為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有其法律依據,而且其目的正是謀求妥善管理及合理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的公共利益。
      三、屬限定性行為的情況下,如未能於批給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則行政當局有義務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四、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及平等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的違反。
      五、批給期間內發生的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變化不具重要性,原因是在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的情況下,未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並不重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上訴人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第1款及第2款)。
      六、澳門的司法見解認為因租賃期限屆滿而令土地批給失效屬於過期失效。
      七、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所確定的規則是,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並非本案情況),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八、土地的批給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期屆滿時,批給便告失效(第10/2013號法律第52條及第44條)。
      九、在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以及臨時批給失效方面,法律十分清晰,不論承批人是否有過錯,故此行政當局有義務宣告批給失效。
      十、這樣便排除了對《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無法中止或延長土地租賃的期間。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9 84/2016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9 78/2016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