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要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具體且詳細地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
- 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且不成比例之損失
一、是否會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指在具體情況下行政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理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作具體分析。
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即使法院不認為已具備第1款b項所指之要件,如符合其餘要件,且立即執行有關行為會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而不成比例之損失,則仍得准許中止該行為之效力。
三、為了能夠宣告中止效力,聲請人有責任具體指出並證明所謂的嚴重而不成比例的損失。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印花稅
- 競賣
- 私人拍賣
一、《印花稅繳稅總表》第5條要求對“競賣產品,貨物及財產或動產或不動產之產權,按照競賣或判給之價格”徵稅,對此必須理解為:只有在按照相關法律制度,動產的移轉已隨競賣或判給而完成的情況下,方予以徵稅。
二、如根據私人拍賣行的交易條款,因競買得主放棄而未能在競賣之後就所拍賣的動產訂立買賣合同,那麼並未發生《印花稅繳稅總表》第5條所規定的應繳付稅項的事實。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裁判,並撤銷被上訴行為。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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