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過期失效
- 善意原則
- 阻礙失效之原因,《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並不重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應被宣告失效。這屬於過期失效。
二、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和平等原則)的違反。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內部通知,以及該局在通知兩上訴人他們提交的計劃可獲核准、但行政程序在獲批土地所處地區新的城市發展規劃獲核准之前暫時中止的公函中所表露的態度,絕不可能構成澳門特區對上訴人任何權利的承認,因為其中包含的資訊或意見不代表亦不約束澳門特區,更何況是在土地租賃期限屆滿之後。
四、不存在《民法典》第323條第2款所規定的阻礙失效之原因。
五、《基本法》第103條所規定的對所有權的保護應“依法”進行。
六、必須注意本案中相關租賃批給所具有的臨時性,這一性質在批給轉為確定之前一直維持,因此獲批土地的使用權同樣具有臨時性。
七、不能接受的是:在《基本法》所規定的保護之下,在土地租賃期限過後,不論批給是否續期,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都繼續受到保護。因為按照邏輯和法律,這些權利在最初租賃期限過後所受到的保護,總是取決於根據續期時生效的法律而作出的相關批給的續期,正如《基本法》第120條第二部分所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續批土地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八、如不屬於第10/2013號法律第55條所規定的任一可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那麼將有關土地直接批出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因為根據同一《土地法》第54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臨時批給之前須進行公開招標。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紀律處分
- 撤職或強迫退休
- 職務關係之不能維持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自由裁量
- 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 適度原則
- 司法審查
一、每當行政當局將嫌疑人的行為劃定為可科處撤職或強迫退休處分的行為時,應由行政當局透過預測性判斷得出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結論,必須承認其中享有寛闊的決定空間。
二、對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中所規定的行為,只能科處撤職處分。
三、行政當局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之內所作的紀律處分原則上是不得透過司法爭訴予以審查的,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明顯的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和無私原則。
四、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或者原則上在行政當局被賦予自由評價及決定空間的情況下,不能由法院判定行政當局的決定是否就是假設法院被法律賦予該職責時將會作出的決定。這是一個只能由行政當局作出的考量,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有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五、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行為。
- 紀律處分
- 撤職或強迫退休
- 職務關係之不能維持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自由裁量
- 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 適度原則
- 司法審查
一、每當行政當局將嫌疑人的行為劃定為可科處撤職或強迫退休處分的行為時,應由行政當局透過預測性判斷得出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結論,必須承認其中享有寛闊的決定空間。
二、對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中所規定的行為,只能科處撤職處分。
三、行政當局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之內所作的紀律處分原則上是不得透過司法爭訴予以審查的,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明顯的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如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和無私原則。
四、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或者原則上在行政當局被賦予自由評價及決定空間的情況下,不能由法院判定行政當局的決定是否就是假設法院被法律賦予該職責時將會作出的決定。這是一個只能由行政當局作出的考量,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有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五、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租賃批給合同
-《土地法》
- 失效
- 承批人的過錯
- 約束性行為
- 要求取得不合法待遇的權利
- 城市土地利用期間的性質
一、如果因為承批人對未能在訂定的期間內完成土地的利用存有過錯而有理由宣告城市土地的批給失效,那麼這屬於行政當局的一項約束性行為。即便行政當局在其他的行政程序中非法地沒有宣告其他的批給失效,假定這些程序的重要事實有相似之處,這一情節也完全不能對本案的承批人有任何幫助,因為行政相對人不能主張一項取得不合法待遇的權利。
二、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城市土地的利用期間是一個強制性期間,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由行政長官中止或延長。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初端駁回
- 眾當事人欠缺正當性
- 誘發主參加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46條第2款d項的規定,上訴人欠缺正當性是司法上訴被初端駁回的原因之一。
二、然而,不能以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為由駁回司法上訴,只有無法補正的單一當事人正當性的欠缺才導致初端駁回,眾當事人正當性的欠缺(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並不能導致初端駁回,它可以通過所遺漏之人參加訴訟予以補正。
三、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告和被告正當性的欠缺可以通過誘發所遺漏之主要當事人參加訴訟予以補正(《民事訴訟法典》第267條及第213條),訴訟的原告可以在裁定某方當事人不具正當性的裁決轉為確定後的30日內作出傳召。
四、儘管以眾原告欠缺正當性為由駁回上訴的批示已轉為確定,但這並不妨礙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213條第2款所規定的允許在有關原告不具正當性的裁決轉為確定之後對訴訟的主體進行變更的機制。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該裁判應被一個新的裁判所取代,在不存在其他阻礙性情節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允許傳召相關人士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