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臨時居留許可,惠及家團成員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 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死亡
一、即使不要求維持給予臨時居留許可時所存在的最初合同聯繫,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已取得的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也總是取決於申請人與本地僱主之間建立的新合同聯繫,申請人須從事新職業—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2款(二)項,維持申請人擁有合同聯繫且從事職業的法律狀況尤為重要。
二、在所給予的臨時居留許可惠及申請人家團成員的情況下,按照第3/2005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並為該行政法規的效力,家團成員不視為申請人,故其居留許可的續期總是取決於主申請人,也就是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居留許可的續期。
三、隨著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死亡,其合同聯繫,也就是批准居留許可時所依據且使獲批許可得以續期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不復存在,無法繼續維持。
四、本案中證實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經已消滅,但沒看到設立了對兩名利害關係人居留許可的續期而言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因此,不應批准已身故的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家團成員所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紀律程序
- 欠缺對嫌疑人的聽證
- 在針對處罰行為提起的訴願中所作的決定
審理針對處罰行為提起之訴願的行為援引紀律程序中所載、但卻沒有詳細寫入控訴書中的證言來說明處罰決定從本質上來講具有正確性的這一情節並不構成欠缺對嫌疑人的聽證。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
- 被視為未經載錄的答覆
- 上訴
- 中級法院
- 過度審理
- 審理權
- 法律事宜
- 事實事宜
- 公共部門的非正常運作所造成的損害
一、不論是中級法院還是終審法院,作為上訴法院時,均可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的規定,依職權將第一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所發表的意見視為未經載錄,而當上訴法院是中級法院時,即使未對事實事宜提起上訴亦然。
二、如果唯一的上訴人在上訴中未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那麼,在與事實方面的其餘裁判不存在任何矛盾的情況下,中級法院不得基於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自由評價的證據方法,更改事實方面的裁判,因為這不屬於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
由於中級法院在上訴人未提出質疑的情況下更改了事實事宜,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3款的規定,有違處分原則,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和第633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過度審理,引致裁判無效。
三、應由原告負責證明構成醫生或公立醫院民事責任之前提的事實。
四、醫生以及醫院的義務屬於手段義務,而不是結果義務,醫生及醫院負有專注或謹慎的義務。
五、行政當局對公共部門的非正常運作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未能確定任何引致相關損害的公務人員或行政人員亦然。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
A) 宣告被上訴裁判中依職權更改對調查基礎表疑問點9的回答的部分,因過度審理而無效;
B) 宣告被上訴裁判中依職權更改已認定事實P項內容的部分,因過度審理而無效;
C) 撤銷被上訴裁判有關案件實體問題的部分,維持第一審裁判駁回針對被告提出的請求的決定;
D) 對其餘部分,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