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勞動違例
- 公司董事
- 所欠金額的支付
-《勞動訴訟法典》第100條和《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
一、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83條第2款的規定,負責公司營運及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處理工人的工資、年假、強制性假日、雙糧、解僱及賠償事宜的公司董事,須就與不支付這些款項有關的違例承擔責任。
二、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100條和《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在勞動違例訴訟程序中,如果通過審判得出了根據民法規則裁定賠償的前提及金額的充分證據,即便不提出民事請求,只要受害人不反對,法官就應該判處相關負責人向工人們支付所欠的款項。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商標
- 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
- Landmark
- 置地
澳門一般消費者可能會對用於同類服務的商標“Landmark”和“置地”產生誤解或混淆。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交通意外
- 長期部分無能力
- 衡平
一、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二、還應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目前的薪酬及工作、學歷、職業上之期望等。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訂定喪失收入能力的賠償為518,997.48澳門元,維持被上訴裁判的其餘決定。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
一、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如行為人所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附於該法律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則視乎情況,適用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的規定。
二、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進行定罪的前提,是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其中,法院應特別考慮毒品的數量。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司法上訴中證據的調查
一、關於是否可以接納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證據的問題,本終審法院向來認為,在司法上訴中,上訴人不能聲請調查他本可以在紀律程序中聲請但卻沒有聲請調查的證據,除非在紀律程序中他不被允許提交證據。
二、這一觀點並不適用於所有個案,而只適用於那些所涉及的是一個紀律程序,以及其他那些可能出現的利害關係人的所有辯護手段都得到保障,因而具有充分辯護機會的情況。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