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8 39/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非財產損害
      - 因長期完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
      - 賠償

      摘要

      一、法律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二、而損害的彌補要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受害人和獲償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三、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四、還應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目前的薪酬及工作、學歷、職業上之期望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6/2018 30/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租賃批給合同的失效
      - 勒遷
      -《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 授權
      - 非根本性手續
      - 行政長官
      - 運輸工務司司長

      摘要

      一、8月11日第85/84/M號法令第3條在法律秩序中生效。
      二、透過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包括土地整治在內的全部事務的執行權限授予了運輸工務司司長,因此現行《土地法》第179條第1款(一)項所規定的權限也在授權的範圍之內。
      三、如果並沒有妨礙對相關行為適時提出申訴,那麼未在行政行為中提及授權將降格為非根本性手續。
      四、 在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並宣告批給失效後,無須在命令承批人勒遷的行為作出前再次對其進行聽證。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6/2018 35/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土地的勒遷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說明理由可以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在行政程序的調查完結之後進行。
      四、隨著批給被宣告失效,必須對一直被承批人占用的土地進行勒遷,清空土地是宣告失效之決定的正常及必然後果。
      五、在批給被宣告失效之後,通常沒有必要再次進行調查,也沒有必要在作出勒遷的決定之前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6/2018 16/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因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犯罪
      - 適當因果關係
      - 保證人的法律義務

      摘要

      一、從《刑法典》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結果犯不一定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法律將作為等同於不作為。
      二、對不作為的處罰取決於兩項前提的成立,其一是不作為對於防止相關結果的發生具有適當性,另一則是不作為者負有防止該結果發生的法律義務。
      三、被害人在治安警察局警司處遭受了最終導致其死亡的嚴重傷害,鑒於相關警員在知悉被害人被毆打的情況下,既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毆打,也沒有及時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救治,他們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了《刑法典》第138條c項結合第139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因死亡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6/2018 44/201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已確定事實
      - 調查基礎表
      - 事實的重要性
      - 法律問題
      -《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

      摘要

      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是否具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的規定列入已確定事實表或調查基礎表的重要性屬於法律問題,終審法院對此有審理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決定將反駁狀第44條至第49條的事宜補加於已確定事實表的部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