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損害
- 長期無能力
- 收入能力的喪失
- 喪失收入能力之賠償金額的計算
- 衡平
- 非財產損害
一、因長期部分或全部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是可以獲得賠償的,即使受害人仍保持受傷前所賺取的薪酬亦然。
二、在計算因長期部分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賠償時,法院應當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根據該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適用衡平原則。
三、可獲賠償的非財產損害是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賠償金額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將喪失收入能力和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分別訂為4,100,000.00澳門元(肆佰壹拾萬澳門元)和700,000.00澳門元(柒拾萬澳門元),其餘部分維持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中的裁決。
- 公開招標
- 工程的結算金額
- 臨時接收筆錄
- 帳目的編制
- 善意原則
一、從第74/99/M號法令第194條可以看到,編制帳目是臨時接收工程之後的階段,其目的在於計算全部計量及其調整、價金的修正、利息、獲得的獎金、科處的罰款、應由承攬人承擔的開支等所對應的金額,以便得出一個工程的結算金額,而在臨時接收筆錄中則聲明經進行檢驗後工程已具備接收的條件。
二、只有在最終帳目完成之後才能知道工程的結算金額。
三、臨時接收工程筆錄中所載的金額並不是工程的結算金額。
四、不遵守第194條第1款規定的編制帳目的期間並不會產生任何法定後果。
五、善意原則要求考慮利害關係人對公共實體的活動所產生的信任,以便保護對公權力活動的信賴。
六、利害關係人有責任指出使其對於其所遞交的工程在公開招標中獲得評分的期待具有合理性的重要理由。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
- 招標
- 判給
- 合謀
- 擾亂競爭
- 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5條及第96條
一、當遇到11月8日第74/99/M號法令第96條規定的某一情形時,工程定作人將行使判給或不判給的自由裁量權。
二、作為實施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的後果,第74/99/M號法令第5條第1款要求必須拒絕所遞交的標書及候選要求。
三、第74/99/M號法令第96條f項在尤其是根據第5條第1款之規定,有強烈迹象推定競投人之間存在合謀的情況下,給予定作人不判給承攬的權利(或者判給,取決於定作人認為怎樣對公共利益更為有利)。
四、第74/99/M號法令第5條第1款涵蓋了所有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
第74/99/M號法令第96條f項僅包含這些協議中的一部分,即競投人之間存在合謀的協議。
五、在第74/99/M號法令第5條第1款中,拒絕相關標書及候選要求的前提是證明實施了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行為或協議。
而在第74/99/M號法令第96條f項中,則僅需要有強烈迹象推定投標人之間存在合謀即可,不要求完全證明這一合謀。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衡平
- 損害
- 合同責任
- 在執行判決時結算
-《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
-《民事訴訟法典》第564條第2款
一、《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非合同責任。
二、《民事訴訟法典》第564條第2款的規定同樣適用於那些雖然請求的數額已確定,但對債務作出結算的事實未被證明的情況。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欠缺理由說明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採納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