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19 95/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
      - 遺漏篩選已認定的事實
      - 未獲認定的事實
      - 列明證據方法
      - 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具有決定性的依據
      - 租賃批給因未利用土地而失效
      - 承批人的過錯
      - 不確定概念
      - 可司法審查性

      摘要

      一、只有當上訴人指出其所列出的未獲認定的事實對其案件的審理有何重要性時,司法上訴的判決中遺漏篩選(在上訴人看來)重要的已認定事實的主張的理由方能成立。亦即,只有在上訴人澄清其聲稱未獲被上訴裁判認定的事實對起訴狀中所提出的相關行為的瑕疵而言有何重要性的情況下,上述主張理由方能成立。而且這一重要性須得到上訴法院的認同。
      二、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判決既不指出不予認定的事實,也不具體列明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方法,以及那些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具有決定性的依據。
      三、租賃批給因批給期間屆滿而失效屬於一種過期失效(因其僅取決於期間的屆滿以及承批人未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這一客觀事實),而承批人不遵守土地利用期間所導致的失效則屬於懲罰性失效。
      四、行政長官根據2013年《土地法》第166條的規定宣告因未利用土地而批給失效的行為屬於限定性行為。
      五、2013年《土地法》第215條(三)項的過渡規定中規定的承批人過錯是一個不確定概念,屬於單純解釋法律的限定性活動,可受法院審查。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9 104/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司法上訴中證據的調查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中斷

      摘要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42條第1款g項和h項及第64條之規定應該被作出限制性解釋,即在司法上訴中不能調查以推翻已經在紀律程序中產生之證據為目的的證據。
      二、在紀律程序中對嫌疑人進行聽證以及詢問證人屬於實際影響程序進程的調查行為,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05條第4款的規定,該等行為中斷紀律程序的時效期間。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9 112/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經由第10/2016號法律所引入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
      - 為吸食而持有大量麻醉藥品
      - 《基本法》第29條

      摘要

      一、根據經由第10/2016號法律所引入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當行為人(為個人吸食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載於該法律所附的每日參考用量表,且數量超過附表中數量的五倍時,行為人吸食麻醉藥品或單純為個人吸食而持有麻醉藥品的行為受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所規定之刑罰的處罰。
      二、行為人為個人吸食而持有的數量超過法律附表中參考用量的五倍的情節並不妨礙適用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滿足該項所規定的條件即可。
      三、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不違反《基本法》第29條的規定。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2/2018 101/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法律問題方面的各個可接受的解決方法
      - 判決
      - 遺漏篩選已認定的事實
      - 未獲認定的事實
      - 列明證據方法
      - 形成審判者心證的決定性依據
      - 《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 預應力混凝土
      - 反義解釋的論據

      摘要

      一、關於司法裁判的判決中遺漏篩選(在上訴人看來)重要的已認定事實的主張,只有當上訴人指出其所列出的未獲認定的事實對其案件的審理有何重要性時,該主張理由方能成立。亦即,只有在上訴人澄清其聲稱未獲被上訴裁判認定的事實對起訴狀中所提出的相關行為的瑕疵而言有何重要性的情況下,上述主張理由方能成立。而且這一重要性須得到上訴法院的認同。
      二、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判決既不指出不予認定的事實,也不具體列明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方法,以及那些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來講決定性的依據。
      三、經10月7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的第63條第2款僅適用於預應力混凝土。
      四、反義解釋的論據只有在能夠顯示出在假設的情形與條文的規範之間存在某種強烈的牽連,當顯示出若發生該情形便會產生該法律後果,且該後果只有在發生該情形時才會產生的情況下才具有完全效力。
      例如,當法律假設的情形由盡數列舉構成(“只在發生以下其中一種情況或依據時……”)而所討論的情況肯定無法歸入法律框架內所列舉的任何一種假設時,方可使用反義解釋的論據。
      五、就《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第65條第1款的規定不能提出反義解釋的論據。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2/2018 91/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批給的宣告失效
      - 欠缺理由說明
      - 對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
      - 善意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說明理由可以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二、面對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的權力的情形,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
      三、在被限定性活動中,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對行政法一般原則,包括善意原則和保護信任原則的違反。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